![]()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李建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赵晓燕立即停止对一号房屋故意封门换锁、控制并霸占房屋的侵权行为,恢复房屋门锁原状,排除对其及女儿李雨桐居住权的妨碍;2.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赵晓燕承担。
事实与理由:刘桂兰与张振国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长女赵晓华、次女赵晓燕、三女赵晓婷。赵晓婷与李建国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李雨桐。张振国于2006年去世,刘桂兰于2018年去世,赵晓婷于2012年去世。一号房屋系张振国、刘桂兰夫妻共同财产,系单位福利分房,赵晓婷生前与张振国、刘桂兰及李建国、李雨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李雨桐的户口、就学均与该房屋相关,一家人长期在此居住直至赵晓婷病故。
2010年,赵晓婷突发疾病住院期间,刘桂兰订立遗嘱,除对一号房屋继承份额作出约定外,明确为赵晓婷及其家人(李建国、李雨桐)设立居住权,效力直至三人百年之后。李建国主张,虽法院曾就一号房屋共有产权份额作出B号民事判决,但该判决未涉及居住权变更,刘桂兰2010年所立遗嘱未被撤销,居住权约定仍具有法律效力。赵晓燕长期对一号房屋封门换锁,导致其及李雨桐无法正常居住,严重侵害其合法居住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晓燕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一,其不存在妨害李建国权益的事实,李建国系2020年自行搬离一号房屋,搬离后从未向其主张过恢复门锁原状;其仅因遗产继承案件房屋评估、李建国拒绝配合开门,进行过一次换锁,并非恶意封门换锁。其二,一号房屋份额已由C号民事判决作出处理,李建国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应视为服判,其已无主张排除妨害的基础权利,恳请法院驳回其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号房屋原系张振国、刘桂兰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赵晓华起诉刘桂兰、赵晓燕、李建国、李雨桐,要求继承一号房屋,法院作出A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号房屋由五人共有,其中刘桂兰占有30/48份额,赵晓华、赵晓燕各占有6/48份额,李建国占有4/48份额,李雨桐占有2/48份额,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2018年,刘桂兰订立公证遗嘱,撤销此前遗嘱,明确其名下一号房屋30/48份额由赵晓燕个人继承。2019年,赵晓燕起诉赵晓华、李雨桐,要求继承刘桂兰名下一号房屋份额,法院作出D号民事判决,判决该30/48份额由赵晓燕继承,至此赵晓燕共计享有一号房屋36/48份额;李雨桐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B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审理中,李雨桐曾提交刘桂兰2010年所立遗嘱作为证据,法院认定该遗嘱为非公证遗嘱,效力低于公证遗嘱,房屋份额处理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2021年,赵晓燕起诉赵晓华、李建国、李雨桐,要求对一号房屋进行共有物分割,判令房屋归其所有,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房屋折价款,法院作出C号民事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处于上诉期间。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李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李建国承担。
法院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李建国能否依据刘桂兰2010年所立遗嘱主张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其要求赵晓燕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首先,关于刘桂兰2010年所立遗嘱中居住权约定的效力认定。李建国主张居住权的核心依据是该遗嘱中的相关约定,但该遗嘱订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十年,刘桂兰立遗嘱时,《民法典》尚未颁布,其无法预见日后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该遗嘱中居住权相关内容显然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论是合同设立还是遗嘱设立,均需明确居住权相关核心内容,且遗嘱设立居住权亦需符合相应形式要求,而该遗嘱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过于笼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法认定居住权依法设立。
其次,该遗嘱已在先前生效案件中被认定无实际法律效力。在赵晓燕与赵晓华、李雨桐的继承纠纷案件(D号判决、B号判决)中,李雨桐已将该遗嘱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经审理已对该案涉及的所有遗嘱效力作出明确认定,确认刘桂兰2018年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该公证遗嘱已撤销此前所有遗嘱,且该非公证遗嘱的效力低于公证遗嘱,一号房屋份额的处理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故刘桂兰2010年所立遗嘱已无法律效力,李建国不能依据该无效遗嘱主张居住权。
再次,李建国主张排除妨害缺乏基础权利支撑。排除妨害的前提是权利人依法享有对标的物的合法权利,而本案中李建国无法证明其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其主张的权利基础不存在。同时,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处置已由多份生效判决及未生效判决作出处理,其中C号共有物分割判决虽尚未生效,但该判决内容与李建国本次诉讼请求明显冲突,为保持审判一致性,本案亦不宜支持其诉求。若一号房屋所有权分割后续发生变化,当事人可根据确定的所有权份额分配情况另行主张权利。
最后,关于赵晓燕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赵晓燕抗辩其仅因房屋评估、李建国拒绝配合开门而进行过一次换锁,并非恶意封门换锁,且李建国自行搬离后从未向其主张过恢复门锁原状,李建国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赵晓燕存在故意封门换锁、霸占房屋的恶意侵权行为,其主张的侵权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
综上,李建国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遗嘱设立居住权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结合本案及同类纠纷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同类需求的当事人参考。
1. 遗嘱设立居住权,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适配法律适用规则。本案中,对方诉求被驳回的核心原因之一,是其依据的遗嘱订立于《民法典》实施前,不适用居住权相关规定,且约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这提醒当事人,《民法典》实施后,若想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需明确居住权的核心内容(居住条件、期限等),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若依据旧遗嘱主张居住权,需重点审查遗嘱订立时间、法律适用及形式要件,避免因不符合规定无法实现诉求。若不清楚居住权设立规范,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
2.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非公证遗嘱需谨慎对待。本案中,刘桂兰2010年所立非公证遗嘱,因效力低于2018年公证遗嘱而被认定无实际效力,这是我方助力当事人胜诉的关键之一。当事人订立遗嘱时,若想确保遗嘱效力,优先选择公证遗嘱;若订立非公证遗嘱,需确保形式合规、内容明确,同时注意后续遗嘱对先前遗嘱的撤销效力,避免因遗嘱效力争议导致权益受损。
3. 应对排除妨害、居住权相关诉求,需精准拆解对方权利基础。本案中,我方重点从“居住权约定无效、遗嘱无法律效力、无侵权事实”三个角度,拆解对方诉求的漏洞:一是主张遗嘱居住权约定不适用《民法典》、不符合形式要件;二是依托生效判决,证明对方依据的遗嘱已无效力;三是举证换锁系合理事由,无恶意侵权行为,精准击破对方诉求,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
4. 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可作为抗辩核心依据。本案中,先前的继承纠纷生效判决(D号、B号)已对涉案遗嘱效力、房屋份额作出认定,我方充分利用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主张对方依据的遗嘱已无法律效力,有效支撑了抗辩意见。当事人面临同类纠纷时,需重点梳理相关生效判决,将其作为抗辩核心依据,避免重复举证,提升维权效率。
5. 遭遇居住权纠纷、房屋继承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精准维权。此类纠纷涉及遗嘱效力认定、居住权设立规则、生效判决适用、侵权事实举证等专业难点,尤其是新旧法律适用、多份遗嘱冲突的情形,自行维权易陷入被动。专业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梳理遗嘱效力、分析居住权设立合法性、收集核心证据、拆解对方诉求漏洞、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全程护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若你正遭遇遗嘱设立居住权纠纷、房屋继承纠纷、排除妨害诉求、多份遗嘱效力争议等问题,都可联系我们。我们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将以专业的法律视角,帮你梳理遗嘱效力、分析居住权合法性、拆解对方诉求、收集核心证据,精准适用法律规则,全程护航你的合法财产权益,助力你高效打赢维权官司,顺利驳回对方不合理诉求。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