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盯着孩子的压岁钱下手,吃相未免太难看。2月22日,河南郑州的聂女士一家本该高高兴兴去洛阳走亲戚,途经洛阳服务区时,一桩糟心事把好心情搅了个稀碎。孩子内急火燎地去上厕所,兜里揣着刚收到的1255元压岁钱,那是孩子攒着买文具绘本的“巨款”,谁知这一去,钱竟不翼而飞,急得孩子直掉眼泪,聂女士看着更是心疼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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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俩在停车区到卫生间这段路上来来回回找了好几遍,恨不得把地砖缝都抠开看看,结果一无所获。天无绝人之路,聂女士猛然想起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调取一看,真相大白,让人火冒三丈。视频画面里,一名身穿白上衣的中年男子晃晃悠悠路过,眼尖地瞄到了地上的红包。这人是个“老江湖”,没急着下手,先用脚踩住红包来回碾磨,确认里面鼓鼓囊囊装着钞票,趁四下无人,火速弯腰捡起塞进自己口袋,整套动作行云流水,十几秒钟就完成了,显然对此类勾当轻车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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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之下,监控拍得清清楚楚,这哪里是捡钱,分明是蓄谋已久的侵占。聂女士没给这人留面子,转头报了警,把高清证据交给了民警。有人或许觉得,捡到东西不还,顶多算道德瑕疵,充其量被人戳脊梁骨。这就大错特错了,法律红线碰不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红包是孩子不小心掉的,属于遗失物,绝非无主之物,谁捡到就该归谁,那是法盲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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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男子的行为,在法律上定性很明确。他明知是他人遗失物,却心存侥幸据为己有,属于典型的侵占遗忘物。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人不仅不保管,反而蓄意藏匿,聂女士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若他死猪不怕开水烫,拒不退还,这1255元虽然数额可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民事诉讼一打一个准,法院判决生效后仍不执行,搞不好就得背上“失信被执行人”的骂名,为了这点钱把个人征信搞臭,实在是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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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做,天在看,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现在民警已经介入,只要排查出身份,这笔钱他必须吐出来。希望这位男子能早点想通,主动站出来把钱还给孩子,别为了这点蝇头小利,丢了人格,还把自己送进法网。大家出门在外,若捡到他人财物,切记要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毕竟头顶有监控,心中有天平,守法才是最大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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