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不属于遗产。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释义:关于遗产的范围,原《继承法》(已失效)第3条以“概括+列举”的模式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能够作为遗产的财产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已存在,死亡后产生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比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其死亡之后,不属于遗产。
4、真实案例:
案例1 案号(2025)鄂0105民初4126号 武汉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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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的规定,丧葬费、抚恤金等丧葬费用39913.6元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评价:此种需要双方认可一并处理,案由:继承纠纷,如一方不同意,还得另诉。
案号 (2025)鄂 0102 民初 7517 号 武汉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书
案例2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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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在赵某祥去世后,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享受者应为郭某琴、赵某理甲、赵某林甲、赵某理乙、赵某林乙五人,但对于郭某琴可分得的份额在郭某琴死后应按继承予以处理。同理,在赵某祥与郭某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时,亦无证据证明赵某林甲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可认定赵某林甲与郭某琴亦形成抚养关系,而可继承享有郭某琴所享有的份额。但国家机关给死者亲属发放抚恤金,主要目的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本案中,自1994年以来,赵某祥一直随赵某理甲共同生活直到赵某祥去世,近三十年来,赵某理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应当多分抚恤金。同理,对于郭某琴分得部分的分配,因赵某理乙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亦应予以多分。本院综合上述成因,并考虑赵某林甲与郭某琴、赵某林乙与赵某祥形成抚养关系的时间,酌定赵某祥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由赵某理甲分得34%、赵某林甲分得24%、赵某理乙分得22%、赵某林乙分得20%。
评价:对于丧葬费、抚恤金的分割,或参考法定继承顺序和原则,合理分配。综合考量亲密程度、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状况等。
重要注意事项:
丧葬费、抚恤金核心功能是补助死者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抚慰精神伤痛,并非遗产。
不能按遗产继承方式分割。裁判核心依据:结合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照料义务履行情况合理分配。
如有问,欢迎一起商讨、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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