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林改〔2026〕1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林业局
2026年2月13日
附件:湖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流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依法取得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三)流转期限未超过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
(四)受让方具备林业经营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七条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流转方案包括拟流转林地的位置及面积、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收益分配、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等内容。
第九条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期限:
(一)家庭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三)林地经营权的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公益林、天然林依法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但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天然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第三章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
第十一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含再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其他方式承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不纳入审批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审批:
(一)流转面积450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二)流转面积4500亩以上、7500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三)流转面积75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林业局承办;
(四)跨县市区、跨市州的林地经营权流转,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申请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合同或协议;
(四)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项目方案或者意向,以及具备林业经营能力的证明资料;
(五)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提交承包方同意再流转的书面资料;
(六)属于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提供县级承办单位的意见资料;
(七)委托流转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与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认为需要开展现场勘察的,可以视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上级承办单位作出的审批决定,应当抄送下级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取得审批机关同意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1年。确需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可以延期1次,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未按规定提交审核审批申请或者审核审批未通过以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的,不得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四章公开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鼓励其他林地经营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按照“交易申请、交易审核、受理交易登记、发布出让信息公告、组织交易、发布成交公告、签订合同、价款结算”等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出让方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出让交易申请,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申请资料包括:
(一)林地经营权出让交易申请表;
(二)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
(三)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还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民主决策和公示资料;
(五)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提交原出让方同意再流转的书面资料;
(六)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到出让方的交易申请资料后,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审核通过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交易登记,并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出让信息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出让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方和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二)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四至界线、面积、主要树种、树龄、确权发证情况、内部决策情况、流转的方式及权属类型、拟流转期限及价格等;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林业经营能力;
(四)受让方报名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五)交易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出让信息的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凡对标的有受让意向的,应在出让信息公告期间按规定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资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二)符合林业经营能力条件的证明资料;
(三)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出让方要求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不超过起始价的10%。
意向受让方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证金后,方可获得竞买报价资格。
竞得人的保证金在流转合同签订并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原账户;未竞得人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期满后自动退还原账户。
竞得人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等违约行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根据出让方的要求对竞得人的保证金依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主要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
出让公告期满后,如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其在交易系统中的最终报价直接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出让方的起始价。
第二十五条竞价结束后,出让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竞得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核验未通过的,由出让方按交易公告要求处置。
第二十六条成交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当在线签订流转合同。
竞得人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交易双方根据所签订的流转合同的约定,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进行价款结算。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林地经营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及其林地宗地代码或者不动产单元编号(林权类权属证书编号)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后的林地开发利用意向;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公益林、天然林有关补偿费和林地征收征用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七)是否同意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和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
(八)合同期满时的固定生产设施、林业生产附属设施、林木等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转合同管理,积极推广使用并免费提供《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流转合同统一编号。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建立县乡两级林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并做好林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及档案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按年度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二)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
(三)给森林、林木、林地造成严重毁坏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档案等制度,重点监管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村(组)受托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用于林业建设或者公益性支出。
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支付方式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且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五条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编制本级审批权限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可以向林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内”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
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申请主体类别
£自然人,£农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
申请人资格和项目开发意向
林业经营能力情况
拟流转林地的用途
拟流转林地基本情况
拟流转林地面积(亩)
总面积: 亩,其中:首次流转 亩,再次流转 亩;公益林 亩,商品林 亩。涉及整村、整组流转 个,涉及农户 户。
拟流转林地
位置
县(市、区) 乡(镇) 村
拟流转期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包期限或原流转期限
首次流转的,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再次流转的,原流转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拟流转方式
£出租,£入股,£其他方式
拟流转价格
平均单价: 元/亩·年。其他:
申请人承诺如下:
1、申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和林业投资经营能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2、申请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林地,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不炒买炒卖林地。
3、申请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承办单位意见
具体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双面打印;
2、涉及有“□”选择框的,直接在对应的选项“□”内打“√”;
3、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以“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为审批意见;属于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需要县级承办单位在该表签署意见。
附件2
林地经营权出让交易申请表
出让标的名称
出让方基本信息
出让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出让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位置及小地名
标的四至
东 ,南 。
西 ,北 。
主要树种
树龄
权证类型及编号
□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编号:
拟流转林地面积
共计 亩;其中:公益林 亩,商品林 亩
拟流转方式及期限
□出租,□转包,□入股,□其他;流转期限: 年
拟流转权利类型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内部决议资料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内部决议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交易要求
出让价格
□单价 元/亩·年,□总价 元,□其他
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其他
保证金
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保证金金额: 元
出让信息公告发布
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A.信息发布终结;□B.延长信息发布,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C.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受让方林业经营能力
出让方承诺
承诺遵守林权流转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拟流转交易的林权权属清晰,对该林权具有完全处置权;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如因上述承诺事项发生纠纷,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出让标的名称:参照“林权所在地+流转面积+流转权利类型”格式填写。例:XXX县XXX乡XXX村XXX亩林地经营权流转。
2、涉及有“□”选择框的,直接在对应的选项“□”内打“√”。“标的四至”,有条件的可以填写坐标点。
3、出让标的涉及多个林权权利人的,应另附各林权权利人的宗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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