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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药)

近日,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中药饮片调剂差错案件。
一家药店在调配处方时,因“木香”与“红木香”名称相近,在库存缺失的情况下擅自替代使用,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处罚。
2025年9月,延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某药店按中医处方购药时,处方中明确写明的“红木香”,被药店以“木香”替代。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药店并无“红木香”库存,但存有标注为“木香”的中药饮片537克。面对调查,药店承认在调剂过程中,因二者名称相近、且“红木香”缺货,误将“木香”作为“红木香”调配销售。
然而,在中医药领域,“红木香”与“木香”虽一字之差,药性与功效却相去甚远。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药店在调剂处方时未按处方正确调配,将“甲药品”误作“乙药品”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的规定。
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条,延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此类因调剂差错引发的处罚并非孤例,类似的教训在全国多地屡有发生:
2025年7月,安徽省金寨县某药房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调配处方,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警告处罚。其违法行为同样触犯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罚依据同为第一百三十条。
2023年9月,广东兴宁市一家药店因执业药师未经核对,误将“人血白蛋白”当作“静注人免疫球蛋白”销售给顾客。尽管药品名称不同,但其“调配处方未经核对”的违法本质与延庆案如出一辙。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同样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对该药店给予警告处罚。
2023年,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胡氏药店因无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未完全建立执行销售记录,被市场监管部门合并处以警告和罚款。
“红木香”与“木香”,一字之差,失之千里。药店应以此为戒,严格落实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易混淆药品的管控与培训,完善调剂复核机制。唯有以敬畏之心对待每一张处方、每一味药品,切实将规范嵌入操作细节,才能真正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靠。
文章来源:米内零售观察
编辑:茱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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