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周秀兰、原告陈俊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陈佳明、被告林晚晴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5360.94元、美金205750美元;2. 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事实与理由:周秀兰与陈俊豪系夫妻,陈佳明与林晚晴原系夫妻,陈佳明系周秀兰与陈俊豪之子。二人于2015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19年7月中旬一同赴美留学。2019年5月,二人因计划留学、担心助学贷款利息过高,与周秀兰、陈俊豪商量借款,用于二人各自学费及在美国留学期间的日常花销。后周秀兰、陈俊豪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信用卡、支付机票费用、交付现金等方式,向二人出借多笔款项,上述款项均用于陈佳明、林晚晴在美国留学期间的共同生活及学习开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因二人曾偿还10万元,故起诉主张剩余未还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陈佳明辩称,认可周秀兰、陈俊豪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与林晚晴赴美留学期间无收入来源,确系向父母借款,留学期间的学费、日常生活、代步开支等均由父母出资,其曾向父母出具《借条》,当时林晚晴的签字系其代签,涉案款项均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被告林晚晴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与周秀兰、陈俊豪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涉案款项系赠与而非借款。其一,《借条》《借款协议》均无其签字,系二原告与陈佳明串通倒签,无借款合意,二原告为挽回二人离婚后的损失,虚构借贷事实;其二,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无力承担留学费用,当初同意留学,系因二原告主动承诺无条件承担其全部留学费用,消除其及家人的顾虑,二原告在日常聊天中多次表达“不用担心钱的方面,在外面要舍得吃,钱不够了就给家里说”等意思,明确系赠与;其三,二原告主张的款项均转账至陈佳明名下,部分款项无法证明用于二人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四,其曾向二原告转账10万元,系二原告向其借款,并非还款,二原告虚构该笔款项为还款,意图减少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包括《借款协议》《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周秀兰、陈俊豪系夫妻;陈佳明、林晚晴原系夫妻,二人于2015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22年5月23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二人于2019年7月中旬一同赴美留学,陈佳明于2021年5月毕业回国,林晚晴于2021年底毕业,后留在美国工作。2019年至2021年期间,周秀兰、陈俊豪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信用卡、支付机票等方式,向陈佳明支付多笔款项,另交付现金美金1000元,共计1305360.94元、205750美元,二原告主张二人已偿还10万元,剩余款项未还。2019年7月5日,陈佳明向二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用于二人留学花销,落款处“林晚晴”签字系陈佳明代签;2019年12月16日,二原告与陈佳明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为二人留学期间的学费、日常开支等,落款处“林晚晴”签字亦系陈佳明代签。陈佳明提交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收到款项后,分多笔转账给林晚晴,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学习。林晚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拟证明二原告系自愿赠与款项,无借款合意。
裁判结果
被告陈佳明、被告林晚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周秀兰、原告陈俊豪偿还借款本金1205360.94元、205750美元,并连带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1. 原告周秀兰、陈俊豪与被告陈佳明、林晚晴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涉案款项系借款还是赠与);2. 涉案款项是否属于陈佳明、林晚晴的夫妻共同债务,林晚晴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 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及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区分赠与与借款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意,结合款项支付背景、用途、双方意思表示等综合认定。
关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周秀兰、陈俊豪提交了《借条》《借款协议》及完整的银行转账记录,结合被告陈佳明的自认,能够初步认定二原告与陈佳明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借条》《借款协议》中林晚晴的签字系陈佳明代签,但鉴于陈佳明与林晚晴当时系夫妻关系,款项均用于二人赴美留学期间的共同生活、学习,且陈佳明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将收到的款项转交给林晚晴用于共同开销,能够佐证二人有共同使用该笔款项的事实。林晚晴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二原告有资助二人留学的意思,不能明确体现二原告有“无偿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法院认为,陈佳明、林晚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成家立业的成年人,二原告作为陈佳明的父母,已尽到法定抚养义务,并无义务额外出资供二人留学、生活。二原告的出资行为,结合其提交的借贷凭证、款项支付方式,应认定为临时性资助,在无明确证据证明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故二原告与陈佳明、林晚晴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合法有效。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案款项均发生在陈佳明、林晚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用途明确为二人赴美留学期间的学费、日常开支、出行费用等共同生活、共同需求,并非陈佳明的个人支出。虽款项均转账至陈佳明名下,但陈佳明已将款项转交给林晚晴用于共同生活,林晚晴实际享有了该笔款项带来的利益,故涉案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林晚晴应与陈佳明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林晚晴主张部分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二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具有法律依据,但主张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过高,结合本案系亲属间借贷、无明确约定利息及资金占用情况,法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算时间调整为合理节点,对该部分诉求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林晚晴主张其向二原告转账10万元系借款而非还款,因林晚晴未就该笔款项另行提出反诉,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借贷事实,法院不予一并处理,其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二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林晚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亲属间借贷纠纷类型(父母出资时未明确约定系借款或赠与,子女离婚后,父母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主张款项为借款,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另一方则以赠与为由拒绝偿还)。结合本案及同类纠纷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同类需求的当事人(尤其是出资方、出借方)参考。
1. 亲属间出资(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大额出资),务必明确“借贷”与“赠与”的意思表示,留存书面凭证是胜诉关键。本案中,二原告虽未让林晚晴亲自签字,但提前让陈佳明出具《借条》《借款协议》,明确款项用途为二人共同留学花销,结合完整的转账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成为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依据。这提醒广大父母,在为子女(尤其是已婚子女)大额出资时,若系借款,务必签订书面借贷协议、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避免后续因“无明确约定”引发纠纷,被对方抗辩为赠与。
2. 应对“赠与”抗辩,核心是举证证明“借款合意”,同时佐证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林晚晴以二原告的日常关心话语为由,主张款项系赠与,我方重点抗辩:二原告的关心话语仅系亲属间的温情表达,不能等同于“无偿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结合二原告已尽到抚养义务、无义务额外出资供二人留学的事实,以及款项用于二人共同留学开销的证据,成功反驳了“赠与”抗辩,说服法院认定款项为借款。同时,通过陈佳明的银行流水,佐证款项已转交给林晚晴用于共同生活,顺利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二人共同偿还。
3. 亲属间借贷纠纷,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远超单一证据的效力。本案中,我们整合了《借条》《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陈佳明的自认、款项用途证明等多份证据,形成了“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款项用途”的完整证据链,即便林晚晴提交了聊天记录主张赠与,亦无法推翻完整的借贷证据。这提醒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务必留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收款凭证等所有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4.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精准举证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是追回欠款的重要保障。本案中,涉案款项用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留学、共同生活,我方重点举证该事实,结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成功说服法院判令林晚晴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避免了“仅能向己方子女追偿、难以实现债权”的风险。这提醒父母,在向已婚子女出借大额款项时,务必明确款项用途为子女夫妻共同生活、共同需求,并留存相关证据,为后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奠定基础。
5. 亲属间借贷纠纷,专业律师加持是胜诉关键。此类纠纷涉及借贷合意认定、赠与与借贷区分、夫妻共同债务界定、证据梳理等多重复杂问题,且双方系亲属关系,证据往往具有隐蔽性,容易出现“口说无凭”的情况,仅凭当事人自身难以应对。若你正面临亲属间借贷纠纷、子女离婚后一方抗辩出资系赠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相关事宜,都可联系我们。我们作为专业的律师,将以专业的法律视角,帮你梳理案件思路、收集完善相关证据、制定精准诉讼策略,精准适用法律条款,全程护航你的合法债权,助力你成功追回出借款项,实现胜诉目的。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