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以房抵债所涉房产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核心取决于三点:一是案外人是否具备商品房消费者身份(购买住宅用于居住且无其他住房);二是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实际履行(房屋交付占有、债务抵销消灭);三是权利对抗顺位(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普通金钱债权),符合对应法定要件即可排除执行。
争议焦点
案外人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抵押权人、工程款优先权人或普通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裁判意见
三案均围绕以房抵债房产的执行异议展开:
案例一,案外人甲通过工程款抵债购买住宅,系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法院支持其排除抵押权人执行;
案例二,案外人乙与债务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已实际履行(房屋交付、债务抵销),其享有的物权期待权符合第二十八条,法院支持其排除普通债权人执行;
案例三,案外人丙以借款债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抵债),涉案房产为商铺且协议未实质履行,其享有的普通债权不足以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院驳回其异议请求。
典型意义
通过三则差异化判例,明确了以房抵债房产排除强制执行的统一裁判标准,厘清了不同权利主体的对抗边界。既强化了对商品房消费者基本居住权益的特殊保护,又规范了以房抵债协议的司法审查标准,避免“仅签协议即排除执行”的不当情形。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指引,明确以房抵债需注重实质履行与证据留存,维护了执行程序的公正性与权利保护的层次性。
法律评析
一、 商品房消费者身份是排除执行的核心“护盾”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专为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益设立,其权利优先级高于抵押权。案例一中,案外人作为无其他住房的住宅购买者,符合该条款要件,即便房产存在抵押,仍可排除执行,体现了法律对基本居住权的倾斜保护,平衡了交易安全与生存利益。
二、 以房抵债协议的实质履行是权利转化的关键
单纯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不足以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需完成房屋交付占有、原债务抵销等实质履行行为,使案外人从“债权人”转化为“物权期待权人”。案例二中协议已实际履行,故支持排除普通债权执行;案例三未达实质履行标准,仅构成普通债权,无法对抗优先受偿权,彰显了“重履行、轻形式”的裁判原则。
三、 权利对抗顺位是裁判的重要依据
不同权利的法定优先级决定了对抗结果: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作为生存性权利,处于最高顺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普通金钱债权则处于最低顺位。法院根据三案中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类型与案外人权利状态,作出差异化裁判,既遵循了法律规定的权利顺位规则,又实现了个案中的公平正义,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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