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金华兰溪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当事人提及自己在监委阶段表现良好,获得办案人员认可,将获得从宽处罚建议,而这份建议可能包含在起诉意见书里。这让不少人好奇,监委的从宽处罚建议到底是怎么来的。
根据监察法规定,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如果揭发有关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监察机关得先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再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才能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这个批准流程很严格,不是随便就能提的。
从形式上看,从宽处罚建议一般有两种呈现方式:一种是放在起诉意见书里提一下,另一种是单独出具从宽处罚建议书,但单独出具的情况非常少见,常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也没见过几次。不过就算有了这份建议,最终能起到多大效果,还是要看后续卷宗里的内容。
其实,监委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不是看被调查人说了什么,而是要综合判断。首先得准确认定“主动认罪认罚”——只认罪不认罚、只认罚不认罪、虚假认罪或者被动认罪的,都不符合条件。其次,还得符合法定情形,比如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就算符合这些情形,还要考量被调查人案发前的一贯表现、犯罪事实本身,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比如有的被调查人只上交受贿所得,却不愿意上交受贿所得产生的孳息或收益,这说明他不是真正悔罪,自然不能适用从宽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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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证据是基础。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就算被调查人认罪,也不能提从宽建议。毕竟,认罪认罚不能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必须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比如,要是犯罪事实都没查清,光凭被调查人一句话就提建议,那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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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手续也不能少。不管是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建议,还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提,都得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就算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察机关同意的话,还是得走报批流程,不能因为检察机关的建议就省了这一步。
提了建议之后,还要和司法机关衔接好。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建议,检察机关得审查是否符合条件——采纳的话要通报监察机关,不采纳的要反馈理由;要是有异议,得通过沟通、论证确定最终意见。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发现适用条件不成立或者变化了,比如被调查人翻供且没有合理理由,也要及时和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沟通。
还有被调查人的权利得保障好。得让被调查人真正明白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不能只盯着从轻处罚的结果,忽略放弃的诉讼权利和可能的后果。所以监察机关得做好释法说理,用被调查人能听懂的话讲清楚——比如认罪认罚意味着什么,会影响哪些权利,从轻处罚的幅度大概是多少。要是被调查人对行为性质有辩解,或者对无关紧要的细节不认,不能直接排除适用;如果被调查人翻供,要认真分析原因——是真的有冤情,还是想逃避处罚,实事求是保障他的申辩权。
其实,监委的从宽处罚建议不是“开绿灯”,而是既要体现宽严相济,又要守住法律底线。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被调查人,才能拿到这份“建议”,而这份建议最终能不能转化为实际的从宽处罚,还要看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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