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某日深夜,原本宁静的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流域,被两道不和谐的身影打破了平静。咸丰县居民蒲某某、刘某某驾车来到保护区某河段,无视沿岸随处可见的禁捕标识,在夜幕的掩护下,公然使用长江流域禁用渔具叉刺耙刺(俗称“鱼叉”)捕鱼。就在二人沉浸于刚刚叉中一条鲤鱼的“收获喜悦”时,被正在巡查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在案发河段两岸,随处可见醒目的标识牌,明确标注着“保护区全河段禁止捕捞”及保护区范围。特别是在蒲某某、刘某某下水点的岸上,赫然立有两块巨大的警示牌,警告此地“不得捕鱼、垂钓”。
案卷显示,两人当晚仅捕获鲤鱼一条后便被查获。面对这“一条鱼”的犯罪后果与“刑事追责”的惩罚,专案组的检察官们针对“是否起诉”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单从渔获物来看,仅有一条鲤鱼,价值确实不大。是否可以考虑适用‘情节轻微’,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人提出了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考量。
“但这绝不仅仅是‘一条鱼’的问题。” 承办检察官随即抛出了反方观点,并将现场勘查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视频一一展示,“我们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考量其主观恶性与示范效应。”
讨论进一步深入,三个关键点逐渐清晰:
主观恶性明显,属于明知故犯: 咸丰县人民政府早已发布通报,明确自2018年2月1日起,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河段禁捕。多年来,县有关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三令五申非法捕捞的刑事后果,宣传力度不可谓不大,相关规定不可谓不详,案发地警示标识更是“抬头可见”。二人在明知禁令的情况下,怀着侥幸心理无视警示、使用禁用渔具顶风作案,其主观恶意与对法律的漠视不言自明。
侵害客体特殊,生态红线不容践踏: 案发地并非普通水域,而是国家级大鲵自然保护区。在这里使用明令禁止的捕鱼工具,威胁的不仅仅是那一条鲤鱼,更是“水中活化石”大鲵的栖息环境,是对整个流域生态安全的潜在破坏。
社会导向考量,公平正义的底线: 司法不仅要惩治犯罪,更要预防犯罪。如果因为“没抓多少鱼”就对这种顶风作案的行为予以“轻纵”,对于那些严格遵守禁渔规定、自觉收杆的广大市民和钓友而言,是极大的不公平。这也可能向社会释放错误的信号——“只要抓得少,禁渔区也能随便搞”。
经过讨论,专案组达成共识: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与其行为对法治环境的冲击、对社会公平的损害,远超渔获物本身的经济价值。 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与生态的红线,必须依法提起公诉。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了既让被告人感受到刑法的“痛感”,起到警示作用;又不至于因短期监禁影响其正常家庭生活,专案组最终给出了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2025年8月,咸丰县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蒲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蒲某某罚金2000元,刘某某罚金1000元。蒲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12月,恩施州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红线不容试探,侥幸心理终害自身。 无论是“满载而归”还是“仅获一鱼”,只要触犯禁渔法规,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我院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共同守护咸丰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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