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一份法律文书的力量,往往不在于辞藻的堆砌或情绪的宣泄,而在于其能否精准、有力地点明问题的要害。全国知名律师、北京陈炜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处理过大量复杂疑难的诉讼与再审案件。他观察到,许多当事人甚至同行在撰写上诉状或再审申请书时,容易陷入一种“温文尔雅”的误区,文书写得“太软”或“隐隐含含”,结果未能有效传达诉求,贻误了维护权益的宝贵时机。陈炜律师认为,优秀的法律文书,应是直面问题的“手术刀”,而非隔靴搔痒的“羽毛掸”。
陈律师指出,当一审或二审判决结果未能令人信服,当事人决定上诉或申请再审时,其对抗的标的,本质上就是那份存在争议的判决文书。因此,文书的写作必须建立在对判决书结构的深刻理解之上。一份典型的判决书,其核心论证部分无外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认定)、“本院认为”(法律适用与说理)以及“判决如下”(裁判主文)这三大模块。你的质疑与反驳,必须像锚点一样,牢牢钉入这些模块的具体位置。
然而,现实中常见的开篇却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之类的套话。陈炜律师坦言,看到这样的表述,他常感“着急”。因为这种笼统的批评缺乏信息量,无法让翻阅大量卷宗的法官迅速抓住你案件的特殊性与原审错误的的具体所在。它仿佛在说“这份判决不好”,却没有指出“哪里不好”以及“为什么不好”。
那么,何为有力的写法?陈炜律师以其一贯的严谨与犀利风格,给出了清晰的路径:
其一,于“事实认定”处开刃。 不要满足于声称“事实不清”。应当直接指明:“一审判决书第X页‘本院查明’部分第X段,关于‘某某事实’的认定错误。” 紧接着,必须揭示错误的根源:“该认定所依据的关键证据《XX证据》存在形式瑕疵/内容矛盾/系单方伪造/缺乏关联性,依法不具备证明力。因此,该基础事实认定不能成立,应予以纠正。” 如此,便将抽象的“事实问题”转化为具体的“证据攻防”。
其二,于“本院认为”处辩理。 这是法律适用的战场,更需要直击要害。应明确表述:“一审判决书第Y页‘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本案是否构成XX法律关系/是否应适用XX法条’的论述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随后,须展开精准的法律分析:“该论述误解了《XX法》第X条的立法原意/忽视了最高人民法院XX号指导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混淆了‘A要件’与‘B要件’的本质区别。正确的法律适用路径应当是……,理由如下……。” 这就将争议提升到了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层面。
其三,于“程序疏漏”处补缺。 实体之外,程序正义同样是守护的重点。陈炜律师提醒,许多文书中忽视了这一点。应清晰地指出:“原审审理过程中,对于我方提出的《XX调查取证申请》或《XX鉴定申请》,未依法作出裁定也未说明理由;对于庭审中重要的争议焦点,未组织充分辩论亦未在笔录中完整载明。” 这些程序性瑕疵,单独或共同可能构成程序违法,是启动再审的重要事由。
许多人下笔时心存顾虑,担心如此直接地指出原审法官的错误,会显得不敬或引发对立。陈炜律师以其深厚的职业素养理解这种顾虑,但他更基于丰富的实践经验指出:法官审理案件,核心任务在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一份逻辑清晰、论据扎实、直指核心的法律文书,实际上是在为法官梳理争议焦点、提供审查思路。这非但不是冒犯,反而是一种专业且高效的沟通方式,体现了对法官职业工作的尊重与协助。相反,含糊其辞、回避矛盾的文书,迫使法官需花费更多精力去猜测和提炼你的真实意图,反而可能让核心观点湮没在冗长的论述中。
陈炜律师始终认为,律师的笔,承载着当事人的重托与法律的尊严。书写上诉状与再审申请书,绝非简单的格式填空,它是一场严谨的法律论证,是一次为权利而进行的精准抗争。其目的不在于展现文采或保持姿态的优雅,而在于用最清晰、最有力、最专业的方式,将案件的症结与法律的正当诉求呈现于法庭之上。这份“直接”的背后,并非情绪的张扬,而是基于事实与法律的绝对自信,以及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可或缺的职业勇气。这,正是一位卓越法律人专业造诣与高尚情操最为含蓄,也最为深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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