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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
一次侥幸
可能毁掉一生
别让酒精模糊判断
别让侥幸吞噬安全
拒绝酒驾,从你我做起

案例警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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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在滨河路临时检查点处,当事人胡某某驾驶号牌鲁H3XXX5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被北湖区勤务大队民警现场查处,经对胡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警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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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0日,在兖州区北环城路,当事人颜某某驾驶鲁HW***1的小型轿车,被 兖州区勤务大队四中队民警现场查处,经对颜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警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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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在经开区319省道经开应急管理局路北处,当事人杜某驾驶号牌为鲁HU***W小型轿车,被经开区勤务大队马集中队民警现场查处,经对杜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警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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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在岚济路与鲍太路红绿灯路口西处,当事人刘某某驾驶鲁HEXXX9小型轿车,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处,经对刘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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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每一次举杯时的“我只喝一点”
每一个方向盘前的“路程很短”
侥幸无法跟法律谈判
生命面前来不得半点侥幸

来源:济宁公安交警
微信改版了
现在刷到我们的推文全凭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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