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主管部门和管辖】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本条未作修改。
一、条文释义
(一)关于治安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根据这一规定,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在地方,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各市、州公安局及其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等。公安部作为国务院治安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有研究制定有关治安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部署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掌握信息,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情况并制定对策;指导、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协调处置重大治安案件和治安事故,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治安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和训练等职责。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作为各自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应认真贯彻实施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各项具体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形势和特点,提出相应的对策等。
(二)关于治安案件管辖
一般而言,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法律没有对治安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作出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这一是考虑到治安案件的管辖只涉及公安机关本身在治安管理事项上的分工问题,可以不必在法律中作过细的规定。而且由于不涉及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职权的划分,不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也不会产生部门之间由于权责不清导致的扯皮推诿的现象。由公安部根据多年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作出具体、合理的分工规定,更符合实际需要,也更具有灵活性。二是考虑到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不同,公安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情况下需要进行警力的统一调配和使用。另外,从我国目前公安机关设置的实际情况看,还有一些特殊的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并不是按照地域或者级别,而是按照行业设立的,如铁路公安、交通公安、民航公安等。这些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也实际承担着一定的治安管理职责。因此在治安案件的管辖上不宜简单化地一律按照地域或者级别来确定。
二、实务问题
关于治安案件的具体管辖。
具体管辖需要落实到管辖机关层级、区域和区域内哪个公安机关等内容,本条第二款对治安管理的管辖作出授权性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对治安案件的管辖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公安机关作出配套规定。规定管辖的最新规定为2020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第二章管辖(自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对原则上违法行为地管辖、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例外、管辖争议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安部门也应当从实际出发,总结施行经验,适时作出修改完善。
三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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