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购买小额商品为幌子,通过“抢付”调包真钞,常某伙同他人在湖北咸宁、孝感、武汉等地专挑生意繁忙的小店作案,两年内共计使用假币27张,总面额2700元。2026年1月12日,经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使用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5年2月底,咸宁城区某零食店收银员邓女士在清点营业款时,发现一张百元纸币手感异常,经仔细辨识确认为假币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常某并将其抓获归案,同年9月将案件移送至咸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常某曾于2022年7月因使用假币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一年后又重操旧业。2023年7月至2025年3月,常某伙同他人在多地选择人流密集、营业繁忙且监控比较少的早餐店、奶茶店、零食店下手。作案时,先由一人持真币购买小额商品,待收银员验钞无误后,另一人立即上前佯装“抢付”,在遮挡和干扰收银员视线的瞬间将已验的真钞票调包为假币。收银员因已查验过一次,往往会放松警惕,收下假币并找零。得手后二人迅速离开现场,受害商户大多在事后清账时才发现受骗。其间,该团伙累计使用伪造的百元面值人民币27张。
常某属于“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之情形,依法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其同伙因不具备该情节,未达到追诉标准。2025年12月,咸安区检察院以涉嫌使用假币罪对常某提起公诉。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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