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李总的挚友兼生意伙伴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捕。侦查机关顺藤摸瓜,发现李总名下的两个对公账户,曾在短时间内接收过来自多家第三方公司的款项共计200余万,这些钱随后被张某转走用于公司经营。据此,警方以涉嫌洗钱罪对李总立案侦查。
初次会见,李总的陈述与卷宗内的银行流水基本吻合:张某电话求助,称一笔关键货款需要走账,自己的账户受限,请求借用几天,承诺一周内返还。基于十几年过命的交情和长期的业务合作,李总没多想就答应了。他从未过问款项来源,也未收取分文好处。
如果按照常规辩护思路,我们会全力主攻“主观上不明知”。这固然是基础,但在我阅卷后,一个更深刻的辩护策略逐渐清晰:单纯论证“不明知”可能陷入与侦查机关“事后推定”的拉锯战。本案的突破口,在于将辩护重心从“主观故意”的单一战场,转移到对整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全面评估上来。我们要证明,即便在最严格的视角下审视,这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显著轻微,未达到必须动用刑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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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策略构建:立体化评估社会危害性
我的策略是,搭建一个三层递进的论证体系,将“情节轻微”从一种感觉,夯实为有证据、有法理、有政策支撑的法律结论。
第一层:行为本身的孤立性与偶然性。
我指导团队将数百页的流水、合同、通讯记录做成了可视化图表。证据清晰地显示:李总的行为是一次性、短期、被动的。他仅提供了账户,未参与资金操作、未设计交易结构、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成。这与典型的、主动的、持续性的洗钱行为模式(如多层次划转、虚构交易、跨境转移)有本质区别。在向检察院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我将其定性为“一种基于重大误解和过失的违法帮助行为”,其不法内涵更贴近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
第二层:危害后果的具体分析与量化评估。
这是说服检察官的核心。我重点阐述了三点:
对上游犯罪的影响为零:涉案资金本就是张某合同诈骗的赃款,李总提供账户的行为,并未改变这笔钱的非法性质,也未助其“洗白”为合法财产。资金最终流向是张某公司的经营账户,且张某案发后,相关资产已被查封用于退赔。李总的行为没有扩大诈骗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也没有为张某隐匿资产。
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冲击有限:该行为发生在封闭的熟人信任圈内,不具备向社会扩散、形成非法支付结算通道的风险。它像水面上一圈短暂的涟漪,而非一股破坏堤坝的暗流。
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极低:李总是知名企业家、政协委员,公司经营良好,吸纳数百人就业,无任何违法前科。这次教训已让他深刻认识到法律风险的严峻性。我们提交了其公司完税证明、员工社保记录以及商会出具的品格证明,塑造了一个“有价值、可挽救”的当事人形象。
第三层:司法政策与类案参照的加持。
我检索并附上了近三年全国范围内,对于类似“出借账户”情节轻微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裁判文书。同时,我在与主办检察官的沟通中,多次援引最高检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我明确提出:“追究李总的刑事责任,不会带来额外的社会正义,却可能压垮一个健康的企业,让数百个家庭面临不确定性。这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导向是相悖的。”
三、实务操作:细节决定成败
沟通时机的选择:在批捕阶段,我们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核心论点是“无社会危险性”,成功为李总争取到取保候审,这为后续不起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个在外正常经营的企业家,本身就在持续证明其“无社会危险性”。
法律文书的“温度”:除了严谨的《不起诉意见书》,我们还协助李总撰写了一份情真意切的《悔过书》。书中没有狡辩,而是诚恳反思了法律意识的淡薄,表达了对自己企业、员工、家庭的责任感,以及愿意接受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这份文书,让检察官看到了一个活生生的、有担当的责任人,而非一个冰冷的犯罪嫌疑人。
可视化证据呈现:复杂的资金流用一张时序图清晰呈现,所有关键时间点、通话记录、转账金额一目了然。让检察官在最短时间内理解案件全貌,本身就是辩护效率的体现,也间接证明了案件的“不复杂”和“情节轻微”。
四、案件结果与专业反思
经过两次退查,检察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了不起诉决定书指出:“……被不起诉人李某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当我把决定书交给李总时,他长舒了一口气。这个结果,挽救的不仅是他个人的自由,更是他企业的商誉和生存空间。
本案给我的启示是深刻的:在法定犯领域,尤其是涉企经济犯罪中,辩护律师的角色不应仅是“攻城拔寨”的辩手,更应是“综合评估师”和“沟通桥梁”。我们需要用证据和法律,将冰冷的案卷还原成有温度、有语境的社会事实,并引导司法机关在法定框架内,作出最合乎情理、最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裁量。精准评估并有力论证“社会危害性”,往往比纠缠于某个构成要件更能取得釜底抽薪的效果。这,或许也是刑事辩护专业化的更高阶体现。
关键词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生产安全刑事法律适用;
二审翻案;上诉请求;一审裁判异议;
新证据质证;法官发问应对;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中国刑事辩护界在经济犯罪领域,尤其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关联性辩护方面公认的权威专家。凭借十余年的精深执业,林律师不仅在该细分领域积累了深厚的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战经验,更构建了一套以“主观明知要件的精细化抗辩” 与 “上游犯罪事实的穿透式审查” 为核心的方法论体系。
其执业成就卓著,成功代理了多起涉及虚拟货币、复杂跨境资金链等新型、疑难洗钱罪案件,取得了颠覆性辩护效果。林律师的实践不止于个案胜利,更深入参与了关于“明知”要件证明标准 及 “自洗钱”与“他洗钱”行为司法界分 的前沿探讨,有力推动了相关司法实践的明晰与发展。其专业著述与实务观点,因对金融交易实质的深刻洞察和对刑事证明规则的精准驾驭,常被司法界与理论界援引为解决洗钱罪辩护前沿问题的权威范本,在业内享有崇高的专业声誉与广泛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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