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花7000元找婚介所相亲,见了两个姑娘后都不满意,理由竟然是嫌人家眼睛太小,不符合他“明眸善睐”的标准。要求退钱被拒后,他一纸诉状把婚介所告上法院。本以为能讨个说法,结果法院的判决让他当场傻眼。这事也给想找婚介的朋友提了个醒:心里的标准,不写进合同等于白搭!
一、花7000元找对象,见了俩姑娘却嫌眼睛小
陈先生今年三十出头,一直单着。家里催得紧,自己也着急,可平时工作忙得脚打后脑勺,哪有时间谈对象?思来想去,他决定找婚介所帮忙。
选了一家看起来挺正规的婚介所,陈先生咬咬牙交了7000块钱服务费。签完合同那天,他心里美滋滋的,就等着遇见那个对的人。
陈先生心里有个执念,找对象必须得“明眸善睐”。这词儿听着文雅,说白了就是眼睛要大、要有神,最好能勾人魂那种。
没过几天,婚介所就来电话了,说给他物色了俩姑娘,条件跟他挺般配,赶紧来见见。
陈先生收拾得人模人样的就去了。结果见了第一个,他心里就凉了半截。这姑娘哪都好,就是眼睛太小,跟俩小黑豆似的,离他心里的“明眸善睐”差着十万八千里。忍着见了第二个,得,还是这个类型,眼睛也不大。
陈先生这火“蹭”就上来了,合着我花7000块钱,就给我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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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退钱被拒,一气之下告上法庭
陈先生当场就跟婚介所翻脸了,要求退钱。可婚介所那边也不乐意了,说你见也见了,我们服务也提供了,不能因为你个人眼光高就让我们退钱啊?再说了,“明眸善睐”这种标准,谁能说得准到底啥样算大啥样算小?
陈先生一听更来气,我花钱不就是为了找个满意的吗?你们给我介绍这样的,这不是糊弄人吗?
双方吵得不可开交,陈先生越想越憋屈,干脆一纸诉状把婚介所告上了法庭。他觉得自己稳赢,毕竟自己花钱没得到满意的服务,这官司打到哪都是他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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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来了:主观审美不算违约,婚介所不用退钱
法庭上,陈先生把自己那套“明眸善睐”的标准说得头头是道,强调婚介所没满足他的要求。
可婚介所拿出合同,一句话就给怼回去了:合同上哪儿写着“明眸善睐”这四个字了?我们只承诺安排相亲,现在安排了两回,该尽的义务都尽了。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陈先生败诉。为啥?
按照《民法典》第509条,签了合同就得按合同办事。陈先生跟婚介所的合同里,压根儿没提“明眸善睐”这茬,婚介所给他安排了相亲对象,就算履行完合同了。
再说了,“明眸善睐”这东西,纯粹是个人审美,根本没有统一标准。你觉得小的,别人可能觉得刚刚好。拿这种主观感受去告人家,法律上站不住脚。
陈先生拿到判决书,整个人都懵了。他压根没想到,自己心里那个标准,到了法院居然啥也不是。
结论
这事虽然陈先生输了官司,但也给咱们提了个醒。
签合同这事,千万别想当然。你心里那些弯弯绕绕的想法,什么“看着顺眼”、“有眼缘”、“明眸善睐”的,没写进合同就等于没说。法律只看白纸黑字,不看内心戏。
话说回来,婚介所这事办得也不地道。明知道客户有要求,也不问清楚写明白,就想着赶紧收钱。介绍的人跟客户预期差太远,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
这事发到网上后,评论区炸了锅。有人说陈先生活该,花7000块钱就想当大爷?也有人觉得婚介所太滑头,专门钻合同空子。
如果是你,你觉得这7000块钱该不该退?你在消费过程中遇到过类似的事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咱们一起唠唠!
(来源: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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