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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转自: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
原标题:
远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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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公(交)行罚决字〔2026〕6号
违法行为人:张 某某 ,男,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6年1月4日12时许,张 某某 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在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与清水巷交叉路口处与徐 某某 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处置中发现张 某某 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张 某某 血液内酒精含量为62.65mg/100ml,张 某某 驾驶的电动三轮归类于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张 某某 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准驾记录查询证明、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宜仁和司鉴所[2026]毒鉴字第29号)、湖北军安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2026]车鉴字第140号)等证据证实。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处罚款贰仟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2月13日
我们转发以上案例
主要是为了对类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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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审核:远安坤哥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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