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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法官依据法律作出裁判,这是众所周知的原则。但你是否知道,在实际的司法运作中,除了国家颁布的成文法律,是否还存在着另一套虽未明文公布、却实实在在影响着案件走向的规则?法院系统内部是否有“内部操作规范”?在裁判时,除了遵循法律,是否还需要考量一套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不对外公开的实务性指引?
一、何谓“内部操作规范”?
简单来说,这是法院系统内部形成的一套工作指引和惯例。它们并非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多样:
上级法院下发的审判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用于统一辖区内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
本院或上级的“会议精神”与工作指示:传达特定时期的审判重点或政策导向。
基于内部考核形成的流程性要求:例如为提高结案率、控制上诉率等指标而采取的一些习惯性操作。
这些规范通常不以正式法律文书的形式对外公开,但对于身处其中的法官而言,却是日常工作中需要面对和适应的“现实环境”。
二、“内部操作规范”如何影响案件?
它的影响往往是程序性和操作层面的,有时甚至会与当事人的直观法律认知产生冲突。
最典型的例子之一就是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条件和标的额上限。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完成相关考核指标,可能存在扩大适用范围的倾向,将一些本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简化”处理,从而在事实上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使纠纷解决的回旋余地变小。
再比如,在立案、诉讼费减免、材料递交等程序环节,成文法规定的流程有时会被内部的、更“高效”或更“稳妥”的惯例所替代。法律规定上诉状既可交原审法院也可直接交二审法院,但许多二审法院会出于内部案件流转管理的考虑,要求当事人一律通过原审法院递交。
三、为何会存在这些规范?
统一裁判,减少“同案不同判”:法律条文难免有抽象之处,上级法院通过内部指导来统一理解和适用标准,初衷是好的。
应对法律空白或模糊地带:立法永远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内部规范有时是为了填补法律的操作细则。
司法管理的现实需求:法院也面临结案率、调解率、信访率等各种考核,一些内部操作是为了应对这些管理压力。
传导特定时期的司法政策:比如对某类纠纷强调“调解优先”,这种政策精神会迅速转化为内部的工作要求。
四、当事人的应对思路
那么,当事人如何应对“内部操作规范”呢?了解这些,当然不是为了对抗,而是为了更聪明、更有效地参与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程序权利要主动行使:如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务必在开庭审理前正式向法庭提出,并记入笔录。
紧盯法律规定的核心程序:对于立案、送达、举证期、上诉期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核心诉讼权利和期限,心中有数,发现明显违反时可依据法律沟通。
重要事项争取书面依据:对于法院在程序上作出的决定,尤其是口头告知,尽量询问能否获得书面通知或记录。
善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渠道:如果认为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通过合法的途径反映。
五、常见实践举例
许多有诉讼经历的网友也分享了他们的经验:
诉讼费减免的“内部流程”:有网友想申请免交诉讼费,但立案庭工作人员不收材料,建议他先申请缓交。这背后可能是法院内部将“缓交”与“免交”的审核权限和阶段做了划分(立案时审缓交,结案后审免交),但若解释不清,容易让当事人觉得是推诿。
程序适用背后的“考核指挥棒”:有网友指出,某些法院对小额程序有适用率要求,这可能是导致程序适用范围被机械扩大的原因之一。他有个案情简单、金额不大的纠纷,法院却直接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判决结果他不满意,想上诉时被告知,这类案件一审终审,法律不允许上诉。他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得到的回复却是:“请向原审法院提出。”老陈感到十分无奈:让作出判决的法院审查自己的判决是否错误,这能保证客观公正吗?
“内部操作规范”的存在,有时是统一裁判、提高效率的工具,有时也可能成为影响程序公正的变量。作为普通民众,认识到这一现实,有助于我们放下对诉讼不切实际的想象,建立起更理性、更扎实的诉讼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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