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共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业主切身利益,实现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的透明化管理,保证资金全流程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建立资金共管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共管账户,是指仅用于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相关的专项独立账户。
第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遵循自愿原则参加资金共管。
第四条 资金共管主体原则上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电梯生产企业及银行。各地市有关部门可参与资金共管。
第五条 由银行对参与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综合信用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协会。协会统一汇总并在官网进行公示,按月进行更新,将评审合格的企业清单推荐给各市、县(区)的街道、社区,作为业主咨询、比选、确定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开通资金共管账户
第六条 开通资金共管账户需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共管申请书(见附件);
2.河北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自律承诺书;
3.营业执照扫描件;
4.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5.纳税申报表;
6.近期社保缴纳证明;
7.“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8.资质情况(如有,请依次罗列并注明资质名称及等级,附资质证书扫描件)。
第三章 资金共管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电梯生产企业、银行等按项目签订资金共管协议,明确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共管账户与施工方收款账户。
第八条 当工程进度达到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相关要求的支付条件时,项目实施单位发起付款申请,向银行提交如下材料:
1.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案(附居民表决通过材料);
2.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代建合同;
3.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
5.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第九条 对“第八条”5项材料中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项目信息,银行与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负责部门核实后进行支付。
第四章 解除资金共管
第十条 合同执行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方共同出具项目完结确认书,明确双方在该项目下的资金已结算完毕,银行依据确认书解除资金共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住房保障协会负责解释。后续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来源:河北省住房保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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