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另案中发表的意见、作出的自认及提交的证据,若并非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作出的妥协认可,不适用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可将其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民诉法解释》中关于诉讼妥协事实排除的规定,仅适用于调解和解中的让步认可,并非排除当事人在其他诉讼中的全部自认。
争议焦点
再审申请人在另案中提交的《处理意见》及相关自认,是否因涉嫌调解性质而应在本案中排除适用?
裁判意见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甲公司诉请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二审法院采信甲公司在另案中提交的《处理意见》及自认事实,驳回其诉请。甲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处理意见》系调解性质,应适用证据排除规则,且案涉工程存在未计量费用、承包方式非完全包工包料。最高法审查认为,《处理意见》是甲公司在另案中主动提交的证据,并非为达成调解/和解的妥协认可,不适用排除规则,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未计量费用存在,且案涉协议明确约定包工包料,实际履行也符合该约定,其主张无事实依据。故裁定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民事诉讼中另案自认事实的证据效力边界,厘清了《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的适用范围,防止当事人滥用证据排除规则规避自身另案自认的法律后果。既强化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的陈述和自认承担相应责任,也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另案证据的关联性、有效性提供了清晰指引,统一了此类情形的裁判标准,提升了司法裁判的确定性。
法律评析
一、 诉讼妥协排除规则的适用具有严格场景限制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的核心是保护当事人调解和解的让步意愿,仅对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作出的妥协性事实认可予以排除,并非否定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场景中的真实自认。本案中,案涉《处理意见》是再审申请人在另案中为证明自身主张主动提交的证据,并非调解和解中的让步,法院未适用排除规则,是对该条款立法本意的精准适用,避免了规则的扩大化解读。
二、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认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如实陈述、恪守自认,其在另案中为实现诉讼目的作出的事实认可,应对其产生拘束力。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在另案中认可了工程结算的相关数据,在本案中又予以否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采信其另案自认,既是对诉讼秩序的维护,也倒逼当事人在诉讼中谨慎作出事实陈述,杜绝出尔反尔的诉讼行为。
三、 举证责任分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准则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案涉工程存在未计量费用、承包方式约定变更,但未能提交完整的签证单、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结合案涉协议的明确约定、实际履行的结算凭证及另案自认事实,认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案涉费用已完成计量,严格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体现了司法裁判以证据为核心、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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