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长兼任一级主任科员的核心目的,是为干部拓宽职级晋升通道,而非实现不同岗位的历练成长。
不少深入研究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人会有这样的疑问:科长兼任一级主任科员,是否能算作在两个岗位任职?毕竟《条例》中明确,晋升副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答案很明确,科长兼任一级主任科员,不能计算为两个任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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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弄明白这一问题,首先要理解《条例》要求“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底层初衷。晋升副处级领导职务,意味着干部将承担更重的工作责任、面对更复杂的决策场景,而科学的决策能力、全面的工作思维,离不开多维度的岗位历练。
仅在一个岗位深耕,虽能做到业务专精,却易形成思维固化;而多岗位历练,能让干部接触不同领域的工作内容,培养全局观念,成为复合型干部;同时能接触不同部门的工作机制,积累相应的政治资历;更能在不同岗位的挑战中,锻炼自身的适应能力和抗压能力,提升解决复杂问题的水平。
可以说,要求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既是党和人民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严谨要求,也是组织对干部成长负责、对干部个人职业发展负责的体现。明确这一初衷后,判断是否为“不同任职岗位”的标准就清晰了:两个职位必须在工作职责上完全分离、相互独立,这是认定不同任职岗位的核心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系列问答》中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干部任职的职位分工发生调整,或者职位职能出现较大变化,亦或是选派参加专项工作半年以上的,都可视为在不同职位任职。这一解释也进一步印证,“职责分离、独立”是判定不同任职岗位的关键,唯有岗位职责不同,才能达到多岗位历练的目的。
而科长兼任一级主任科员的情形,显然不符合这一认定标准。从岗位属性来看,科长是正科级领导职务,一级主任科员是正科级职级,二者并非两个独立的工作岗位。
干部即便兼任,日常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也完全一致:依旧在同一部门开展工作,用同一套工作思维处理事务,完成的也是相同的工作任务,并未接触新的工作领域、承担新的岗位职责,自然达不到《条例》中“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历练要求,也无法算作两个任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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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科长兼任一级主任科员的设置,核心并非为了丰富岗位经历,而是为了解决职务与职级并行下的晋升通道问题。如果科长不兼任一级主任科员,就无法起算晋升四级调研员的任职年限;即便科长在岗位上任职时间再长,若未兼任一级主任科员(或未免去科长职务、专任一级主任科员),也没有晋升四级调研员的资格。
简单来说,这一兼任方式,是为了让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衔接上副处级职级的晋升路径,是职级晋升体系的衔接设计,而非岗位历练的安排。
最后也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不必因暂时没有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就担心晋升副处级领导职务无望。
《条例》中对此的表述是“一般应当”,这意味着这是常规要求,而非硬性的“一票否决”条件。如果干部自身特别优秀,即便只有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也可获得提拔晋升的机会。
尤其是部分优秀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主动突破思维局限,用不同的工作思路开展工作,或是主动承担岗位外的额外工作职责,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了多维度的能力锻炼,达到了多岗位历练的实际效果,这类情况完全可以突破“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常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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