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个案例,现实有时比电视剧里演的还离奇。
青海有个叫高某忠的总经理,为了跑项目拉资源,花9.8万公款买了批虫草,打算用来送礼。麻烦的是,没正规发票,没法正常报销,他就找人开了张“工程材料款”的假发票,找财务把钱报了。这批虫草他也没往家里带,随手就放在了三个股东共用的办公室抽屉里。
后来股东闹内斗,有人就把这事捅了出来,告他职务侵占。一审、二审下来,判了四年十个月。眼看这个牢是要坐定了,但他不服申诉,谁能想到,案子到了再审阶段,法院直接改判无罪!
很多人不理解,假发票报了,钱也套出来了,怎么就无罪了?
法院的理由,在法理上站得住脚:行为人利用执行董事的职务身份指使他人购买虫草,并虚构工程项目用材料款发票报账,将买得的虫草存放在共用办公室的办公桌抽屉内,尚未进行有效处置,其非法占有该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明,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用于公司活动的合理怀疑,无法认定职务侵占犯罪构成所要达到的主客观条件。
职务侵占罪里,“动机”和“钱的去向”,往往比“拿了多少钱”更关键。很多人栽跟头,就是没搞懂这一点。
结合办案经验和最新的司法数据,说三个职务侵占罪的辩点,有争议之处,可以交流探讨。
第一个,就是“3万和6万”的门槛。现在职务侵占的立案追诉标准是3万,涉案金额够3万,就能立案抓人。但因为新旧司法解释交替,还有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法院实际的定罪门槛,很多时候可能是6万。
也就是说,要是你涉案金额在3万到6万之间,公安机关可以抓你、可以拘留你,但案子到了法院,大概率是判不了罪的。这就是典型的“骑墙”空间。很多当事人不懂这个,一被抓就慌了神,稀里糊涂就认了罪,等于主动放弃了“免罪金牌”,太可惜了。
第二个,是那些不符合犯罪主体资格的承包户。承包经营的小老板。比如跟公司签合同,承包某个车间、某个项目,约定自负盈亏,自己招人、自己管账。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账目弄得乱七八糟,有时候收了货款,就直接装进自己口袋里了。
按照常规思路,这就是侵占公司财产。但事实上,既然是承包关系,只要你完成了承包合同里的义务,比如按时交承包费、完成生产任务,那剩下的钱,就算是你的,不是公司的。你拿自己该得的钱,怎么能算职务侵占?
黑龙江有个朱某海案,跟这个情况一模一样,也是承包车间、收货款直接入账,最后法院认定:这就是民事合同纠纷,是承包方和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根本没必要插手,更谈不上犯罪。
第三个,是个体工商户,个体户里的钱,就算拿了,也可能不构成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法律界的主流观点,还有大量判例都明确,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个体户本质上就是个人经营,自己管自己的钱,谈何“侵占公司财产”?
职务侵占案发后,别着急退赃。
很多人一出事就慌了,心里想的是:“快把钱退回去,争取对方谅解,能从轻处罚!”
其实在没搞清楚这笔钱的性质之前,盲目退赃,等于主动认罪。
你得先想清楚:你拿这笔钱,是为了给员工发年终奖、稳住团队?还是为了垫付之前的业务招待费、跑项目的差旅费?如果这笔钱的本质,是公司该给你的、只是没走正规流程,或者是你替公司垫付的“灰色支出”,那它压根就不构成侵占,顶多就是违反了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批评教育、补个手续就完了。
一旦你退了钱,在检察官眼里,这就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铁证,后续再想辩解,难度就大了。但如果你坚持“我没有非法占有,这钱不是赃款,我不退”,反而能逼着司法机关去查清楚资金的真实流向。万一查出来,这钱确实花在了公司经营上,或者就是民事纠纷,那你就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了无罪的当事人,这才是最稳妥的做法。
职务侵占罪往往不是由“拿了多少钱”决定的,而是由你自己的应对方式决定的。
如果你此刻正深陷这种漩涡,或者只是因为股东内斗、同事排挤,被人举报“拿了公司的钱”,不妨想想高慧忠的那盒虫草:只要钱是摆在明面上的、是为了公司经营的,或者权属本来就说不清楚,法律就不能轻易判你有罪。
承包#退赃郑州律师李振斌@李振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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