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因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被司法查封,为规避执行,他和妹夫卫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姜某的45.7万元股权转让款债权转让给卫某。卫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支付款项。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的债权转让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马某其他债权人利益,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尽管马、卫两人辩称存在借贷关系,但经查证,卫某向马某转账的金额与债权转让金额差距悬殊,无法证实双方存在真实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驳回卫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债权转让本是优化资源配置、盘活资产的合法手段,却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合法的债权转让需要遵守三个核心规则:一是确认债权可转让性,基于个人信任关系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这三类,必须先核实清楚才能启动转让;二是履行通知义务,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得向债务人通知后才对其生效,还要留存书面函件、微信短信等通知凭证;三是防范抗辩权风险,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受让人受让前得充分调查债权情况。
要是想用债权转让逃避债务,等待的只会是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恶意转让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不过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或者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起诉,超过期限撤销权就会消灭。而且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件时,会从资金流向、交易背景、当事人关系等多维度核查转让的真实性,不会让“纸面协议”蒙混过关。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最高准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债权转让的规矩摆在这里,合法合规才受保护,想靠虚假操作逃债,不仅逃不掉,还得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所有试图钻空子的行为都是纸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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