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不少当事人遇到过立案后没等到开庭传票,反而收到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心里难免疑惑:法院凭啥不开庭就下结果?其实这背后有明确法律依据,但也不是随意适用的。
首先,法院确实有权这么做,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这条规定,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符合10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比如超过起诉期限、错列被告、重复起诉、撤诉后无理由再起诉、行政行为对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等,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这类案件是程序问题,不是实体争议,所以不用开庭就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但要注意,不开庭得出的结果只能是裁定书,绝对不会是判决书。裁定书针对程序问题,比如驳回起诉;判决书针对实体争议,比如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收到没开庭的判决书,要么是自己理解错了,要么程序肯定有问题。
实践中判断法院做法对不对,核心看两点:一是是否真的符合69条的情形,二是法院有没有履行必要程序。比如法院说你超期起诉,得先问过你超期的原因,看你有没有证据证明没超期(比如行政机关没告知起诉期限),不能光看材料就下结论。要是法院没调查也没问你,直接裁定驳回,那程序就不合法。
还有些不开庭的情况是简易程序的例外。根据行政诉讼法,一审简易程序案件——比如行政行为当场作出、款额2000元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或者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不开庭。但这种情况也要保障当事人的核心权利,比如陈述、辩论的机会,不能直接跳过这些环节就下结果。
当事人遇到这类情况该怎么办?首先,立案时要交全涉及起诉条件的证据——比如证明自己是适格原告(比如被处罚人、被许可人)、被告没错(比如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没超期的证据(比如行政机关的文书签收记录),别等法院问了才找;其次,立案后要主动跟法官沟通,问清楚案件进展,要是法官找你谈话,一定要重视,这可能是在核实起诉条件的问题,提前准备好证据和说辞,比如超期的话,要拿出不可抗力或者行政机关没告知起诉期限的证据;最后,如果觉得法院不该不开庭,要及时提异议,比如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楚,或者没给你陈述的机会,别等着结果下来再后悔。
另外要提醒,行政机关出庭有要求,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得出庭,不能只派律师。要是行政机关没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会缺席判决,而且被告的证据除非庭前交换过没争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对原告其实是有利的,但也得自己把证据准备好——比如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自己受损的证据,不然法院也没法支持你。
总之,法院有权不开庭,但得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得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别等结果下来才着急。立案时多留心,沟通时多主动,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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