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做生意签合同对价款谈好,其中税款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不含税”,甚至付款方提出不要发票,认为不开发票就不需要交税,这样约定有效吗?不开票就不要交税有哪些法律风险?如果需要缴税时税款应由哪方承担?合肥律师刘志汉以真实案例来剖析,希望大家从中有所收获。
★案例概况★
长沙某某金属材料公司向贵州某某建筑公司出售一批钢材,双方签订了《钢材供需合同》,约定按发货当日‘我的钢铁网’贵州省市场螺纹钢、线材价格计算,另外垫资等情况每吨加价338元,此价格为不含税价,不含装卸、运输等费用。
![]()
合同签订后,金属材料公司依约向建筑公司供应了钢材,建筑公司欠付了部分货款未支付,金属材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支付欠付货款及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钢材供需合同》解除,建筑公司支付金属材料公司货款1554564元、违约金1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可得利益损失50万元;
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后,向金属材料公司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金属材料公司开具了共计36张税价金额合计为4042423.7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货款金额为3455063.09元,税金为587360.67元,通过快递邮寄给了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增值税税款,建筑公司认为自己不是增值税纳税主体,无需承担缴纳增值税的义务,且合同中又没有约定要承担增值税。金属材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税款本金587360.67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约定合同价不含税,这样约定避税是否合法?如果开票应缴纳的税款需要由哪方来承担?法院将如何判决?
★法院判决和案例来源★
1、一审法院判决: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长沙市某某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税金587360.6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贵州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湘01民终7322号
★通过案件学习我们需要的法律知识★
一、合同中约定“不含税价”条款是否合法?现实中业务往来中,签订的各类供需合同里,双方约定产品单价或合同价款为“不含税价”,这种“不含税价”意在销售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或购货方不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此种约定损害了国家征收税款的利益,根据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因此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不含税价”条款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卖方应依法承担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民事责任。
二、税款应由哪方负担?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未包含税价,买方在支付货款后向卖方公司索要发票,卖方在此情况下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实际上增加了卖方公司的销售成本,买方明知此种客观事实和法律后果。如继续以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价格,则买方实际减少了应负担的购货成本,获得了不当利益,显然有违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由销售方直接交纳,但其实际负担主体应为购买方,税费应计入合同价款而由买方公司承担,这既是双方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然要求,亦有利于维护以诚实信用为本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繁荣。
就像前述案例中双方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建筑公司要求金属材料公司开具发票,金属材料公司开票交税,这是法定义务,因增值税具有可转嫁性,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不包括税款,卖方直接支付货款税金后,要求买方承担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税金应由买方建筑公司负担。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民事诉讼存在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总之每一步走得正确,确保少走弯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与麻烦。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