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存在两种常见结案方式——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二者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终结执行是“永久性结案”,案件一旦终结原则上不得恢复;终本是“暂时性结案”,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终结执行需符合15种法定情形之一,包括申请人自愿撤销申请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依据(如判决书、仲裁裁决)被撤销、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追索赡养费等具有人身专属性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且同时满足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需法院实地核查)、被执行人被裁定宣告破产、企业法人注销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受人(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注销证明)、执行特定物毁损灭失且双方无法协商折价、案件被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办理委托执行后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行政执行标的灭失、依照《刑法》规定免除罚金,以及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需层报高级法院批准)。
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前,需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确认符合上述情形后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书》,明确案件事实、终结理由及法律依据,送达双方后立即生效。裁定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需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结案信息,并同步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措施,包括查封财产、冻结账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终本程序针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需同时满足5个条件:一是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报告财产;二是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符合条件的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核查线索、网络查控、实地调查、搜查、审计、悬赏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能处置(如拍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四是案件立案超过3个月;五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尽调查义务或有妨害执行行为已处罚(罚款、拘留或刑事追责)。
终本前,法院需将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终本依据及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意见并记录入卷。终本裁定书需写明申请执行的债权、执行经过、财产情况、终本的依据及法律后果,送达后作结案处理,同时录入最高院终本案件信息库公开,内容包括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案号、债权情况等。
若对终结执行或终本裁定不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执行行为异议(针对程序合法性);若异议被驳回,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异议还分两类: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需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不服可15日内起诉)和执行行为异议(针对执行行为违法,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除对终结执行措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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