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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日深夜,陈某与王某在城区某KTV聚会饮酒至凌晨。聚会结束后,王某明知陈某已经大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仍将自己名下的小型轿车交由陈某驾驶。
陈某驾车驶离不久,便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公共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司法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40mg/100ml,远超法律规定的醉驾标准,且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时,车辆所有人王某因在明知陈某饮酒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车辆并放任其驾驶,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并处罚金;王某作为共犯,同样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醉驾入刑: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所谓“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的情形。本案中,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已远超入罪标准,且其无证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立法本意在于通过对醉酒驾驶行为本身进行刑事规制,以预防和减少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危害后果,均已构成犯罪。这也是法律对公共安全高度保护的具体体现。
二、车辆所有人难辞其咎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王某并未亲自驾驶车辆,却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在于其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构成共犯。在危险驾驶案件中,共犯的认定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是指使、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行为。例如,明知他人已饮酒,仍怂恿、劝诱其开车上路。
其二,是明知他人处于醉酒状态,仍为其提供车辆,或者放任其驾驶的行为。本案中的王某即属此种情形。作为车辆所有人,王某对车辆具有实际控制权,其在明知陈某已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不仅未尽到劝阻义务,反而为危险行为的实施提供了物质条件,其主观上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因此应当以共犯论处。
在酒驾问题上,法律不仅追究驾驶者的责任,也追究帮助、纵容者的法律责任。节日期间,朋友聚会饮酒后,将车钥匙交给醉酒之人,看似是“讲义气”,实则是将其与他人置于极度危险之中,最终害人害己。
三、法律不因节日而宽容
每逢佳节,酒驾案件往往呈高发态势。对此,司法机关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从立法到司法,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国家对于酒驾、醉驾的打击力度从未减弱。
一方面,法律并未为节日设定“豁免期”。无论除夕还是中秋,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并无二致。一旦触碰红线,轻则吊销驾驶证、罚款拘留,重则面临拘役、罚金甚至实刑,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征信、职业发展乃至子女政审。
另一方面,节日期间的司法裁量往往更为审慎,但绝不意味着从宽。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醉驾行为,法院通常会依法从严惩处,以儆效尤。
四、从源头防范酒驾风险
预防酒驾,不能仅靠法律的威慑,更需要全社会形成共识。作为驾驶人,应当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铁律。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也应当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劝阻饮酒者驾车,必要时主动代驾或安排代驾服务。
此外,车辆所有人更应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将车辆交由饮酒者驾驶。即便对方只是“挪个车”“开一小段”,只要其处于醉酒状态,就极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车主亦难逃法律责任。
律师寄语
春节将至,万家灯火,团圆饭香。在这个洋溢着温情与喜悦的时节,亲朋好友相聚,推杯换盏在所难免。然而,觥筹交错之间,也要注意,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许多人抱着“就喝了一点”“离家近没事”的侥幸心理,甚至有人出于“义气”,将车辆交给饮酒的朋友驾驶。殊不知,法律的红线不会因节日而放宽,生命的代价更不会因侥幸而改写。
春节是团圆的节日,更是平安的节日。每一盏灯火背后,都是亲人的期盼;每一条归途之上,都承载着生命的重量。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安全的严重威胁。
醉驾非小事,借车亦担责。在欢声笑语中保持清醒,在推杯换盏间守住底线,才是真正的“讲义气”,才是对家人、对朋友最深沉的保护。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读者:节日欢聚,莫让酒精模糊了法律与安全的边界。切勿以身试法,切勿心存侥幸。若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平安过节,方能真正团圆。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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