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退休手续、核算个人养老金的过程中,视同缴费年限是影响最终待遇高低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实生活里,不少群众因为早年工作调动、单位改制合并、人事档案保管不全、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等多种原因,在进行工龄认定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时遇到困难,担心自己多年的实际工作经历不被认可,最终造成养老金核算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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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2015年28号文件,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全国统一执行的经办管理文件。其中第五条的核心作用,是规范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标准,统一跨制度参保人员的年限衔接方式,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进行兜底确认,避免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标准不一、随意增设条件、否定合法工龄等问题,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权益。
用最直白的话概括这条政策的核心:在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在企业缴纳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全部予以承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要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除此之外,其他需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一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地方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简单理解,这条政策就是给符合条件的工龄“上保险”,只要是国家政策认可的工作年限,就必须认定,不能以各种理由随意拒绝。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对照自身情况,我们先明确两个全国统一执行的时间节点,这也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依据,任何地区都不能随意更改。第一个时间节点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全国各省普遍在1992年至1996年之间启动,在此之前符合条件的连续工龄,可以按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第二个时间节点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时间,全国统一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前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连续工作年限,全部纳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属于先在企业工作、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后通过考试、调动等方式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这部分人群最容易遇到年限认定不衔接的问题。根据28号文第五条明确要求,这类人员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全额确认,直接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扣减、不中断、不重复核算。
举一个常见的真实例子:一位参保人员1995年到2010年在国有企业工作,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5年,2011年正式调入事业单位工作,2014年10月之后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政策规定,其15年的企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全额计入总缴费年限,与后续缴费年限合并,这是全国统一的硬性要求。
据全国社保经办数据统计,目前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的参保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超过13%,其中超过半数曾在缴费年限认定上遇到分歧,28号文第五条的实施,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这一长期存在的实际问题。
除了跨制度流动人员,政策中“其他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就是最重要的兜底条款。这意味着,凡是国家层面有明确政策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
人社部2015年28号文第五条:视同缴费年限兜底认定完整解读
在办理退休手续、核算个人养老金的过程中,视同缴费年限是影响最终待遇高低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实生活里,不少群众因为早年工作调动、单位改制合并、人事档案保管不全、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等多种原因,在进行工龄认定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时遇到困难,担心自己多年的实际工作经历不被认可,最终造成养老金核算偏少。
今天这篇文章,就用日常聊天的语气,平稳、真实、完整地解读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第五条中,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兜底认定的相关规定。全文不使用夸张表述,不制造焦虑情绪,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全部依据国家正式政策条文,结合真实数据和实际办理情形,让大家能够清晰理解政策内容,准确掌握自身权益,获得真正有用、有价值的社保信息。
人社部2015年28号文件,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全国统一执行的经办管理文件。其中第五条的核心作用,是规范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标准,统一跨制度参保人员的年限衔接方式,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进行兜底确认,避免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标准不一、随意增设条件、否定合法工龄等问题,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权益。
用最直白的话概括这条政策的核心:在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在企业缴纳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全部予以承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要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除此之外,其他需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一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地方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简单理解,这条政策就是给符合条件的工龄“上保险”,只要是国家政策认可的工作年限,就必须认定,不能以各种理由随意拒绝。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对照自身情况,我们先明确两个全国统一执行的时间节点,这也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依据,任何地区都不能随意更改。第一个时间节点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全国各省普遍在1992年至1996年之间启动,在此之前符合条件的连续工龄,可以按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第二个时间节点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时间,全国统一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前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连续工作年限,全部纳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属于先在企业工作、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后通过考试、调动等方式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这部分人群最容易遇到年限认定不衔接的问题。根据28号文第五条明确要求,这类人员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全额确认,直接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扣减、不中断、不重复核算。
举一个常见的真实例子:一位参保人员1995年到2010年在国有企业工作,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5年,2011年正式调入事业单位工作,2014年10月之后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政策规定,其15年的企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全额计入总缴费年限,与后续缴费年限合并,这是全国统一的硬性要求。
据全国社保经办数据统计,目前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的参保人员,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超过13%,其中超过半数曾在缴费年限认定上遇到分歧,28号文第五条的实施,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这一长期存在的实际问题。
除了跨制度流动人员,政策中“其他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就是最重要的兜底条款。这意味着,凡是国家层面有明确政策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无论是否在条文中逐一列举,地方社保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以本地无细则、档案有瑕疵、情况特殊等理由不予认定。
常见的兜底认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都是与普通群众密切相关的情况。第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2014年9月30日之前的连续工龄,全部按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无需个人补缴费用,全国约3800万机关事业单位“中人”都适用这一规定。第二类是按照国家正式调动程序,从企业、部队等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连续计算,不因单位性质变化而中断。第三类是退役军人,其服现役年限全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凭退伍证和档案记录即可办理,全国统一执行,无地区差别。第四类是符合国家政策的上山下乡知青,在农村参加劳动的年限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第五类是档案材料存在部分缺失,但有招工表、工资审批表、单位原始台账等材料能够证实真实工龄的,不得直接驳回,必须在核实后予以认定。
在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全国社保经办窗口执行统一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大家可以提前对照准备,减少往返次数。认定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工作时间在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时段内;二是属于正式招工、录用、调动、安置人员,临时务工、未备案用工不在认定范围;三是工龄连续,不存在按规定不予认定的情形。
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个人人事档案,这是最核心的依据,包含招工审批表、录用通知、工资变动记录、调动函、服役证明等材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记录;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知青证明等辅助材料;单位改制、合并、注销的相关证明(如有变动)。按照国家人社部门统一要求,材料齐全的认定申请,7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结;材料不齐全的,需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多次退回、无故拖延。
很多人关心,视同缴费年限到底会对养老金产生多大影响,我们用全国平均数据进行客观测算。按照目前各省养老金计发基数、过渡系数平均水平计算,每认定1年视同缴费年限,每月养老金大约增加85元到200元不等。如果认定10年视同缴费年限,每月养老金可增加850元到2000元;如果认定15年,每月可增加1275元到3000元。按照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15年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后可累计增加养老待遇30万元以上,这是直接关系晚年生活质量的真实收入,也是国家出台兜底认定政策的重要意义。
如果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本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材料也能证明真实工龄,但当地社保部门不予认定,大家可以依据28号文第五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可以要求经办机构出具书面的不予认定说明,明确理由和政策依据;其次核对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地方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冲突;第三可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第四保留好申请材料、沟通记录,依法理性反映情况。
国家出台视同缴费年限兜底认定政策,目的就是保障每一位正常工作、依法参保的人员,不让大家因为历史原因、材料问题、地方执行差异而损失应有的养老待遇。人社部2015年28号文第五条,虽然文字不多,但内容实在、标准清晰,核心就是统一口径、应认尽认、公平保障。
社保政策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晚年生活,国家一直在不断完善制度、规范流程、简化办理,用更明确、更贴心的政策守护群众的养老钱。踏踏实实工作,依法依规参保,我们的每一段正规工作经历,都会在退休时转化为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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