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政府大门旁,发生一起双佳科技公司聚众殴打讨薪人的涉恶案件,青年张复生在劝架时被打伤,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其下颌骨正中和左髁状突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面部变形、张口度小于1.5厘米、脑外伤综合症。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十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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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前后面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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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侦查卷有七份笔录均指认杨会杰是本案的组织者,所有参与人都是她用电话召集到打架现场。据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判决书记载,双佳科技公司经理李爱民(杨会杰之夫)击打了张复生左脸的指证,已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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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复生案件焦点问题的律师意见书》记载,“本案是一起多人群殴的共同侵权之案。薛冰峰造成张复生下颌骨受伤,李爱民是造成张复生髁状突骨折的直接责人。杨会杰的纠集、策划是本案的始作俑者;李爱民的指使、参与且致人受伤为本案的发生推波助澜;原审被告薛冰峰的积极配合参与最终酿成恶果,此三人理应依法对张复生的受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只判令薛冰峰一人负责,实属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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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佳科技公司是李爱民、杨会杰夫妇的个体企业,其承担李爱民、杨会杰和薛冰峰的侵权责任本是天经地义,但由于有保护伞,李爱民和杨会杰却始终成为漏网之鱼,直至由刘宝莉任审判长的(2022)津01民终2506号判决中,仍在认为张复生对李爱民提起的侵权赔偿之诉证据不足,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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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刘宝莉法官,李爱民打伤张复生左侧髁状突骨折的事实,已经过了庭审的质证、认证和法医认定,而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事实已无需再举证,你怎么还说证据不足?不仅如此,李爱民曾对张复生的索赔案提起过上诉,他的上诉理由是张复生的索赔标的过高,要求提级审理,可见其已认可赔偿。特别是李爱民曾对张复生的伤情及残疾后果是否与案发时的伤害有因果关系也申请过鉴定,鉴定结果是与案发时伤害有因果关系,不知刘宝莉还要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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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该判中刘宝莉还依据了剥夺上诉权的(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判决,认为该判决已经生效,对本案具有约束力。而剥夺上诉权且没有二审维持的一审判决没有法律效力,作为二审的法官难道连这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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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李爱民是致张复生左侧髁状突骨折的直接责任人,无论是他,还是他的双佳科技公司本应承担对张复生的全部侵权责任。但在张复生长达20多年且已损失上千万元的情况下,无论是李爱民,还是他的双佳科技公司为何一分未赔?你们还要将罪犯枉法袒护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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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再说说网上一个于2021年宣传刘宝莉案结事了的报道,想想都已经五年了,而且这是每个法官都应做到的再正常不过的工作,难道真的是没有什么更好的事例可宣传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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