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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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纠纷中,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后,很多受害人因不懂赔偿标准、缺乏维权思路,难以获得合理赔偿。
那么,房屋被违法拆除,损失赔偿该如何评估?赔偿数额又该如何确定?
最高院在《刘步小、兴平市人民政府再审案》中对房屋违法拆除的赔偿评估问题,作出了明确裁判意见,核心要点如下:
一、核心裁判意见一:房屋损失评估,优先“就高赔偿”,无合法评估时参照相关方案
最高院认为,兴平市政府违法强拆存在明显过错,且其单方作出的评估报告未获得再审申请人刘步小的认可,同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无法再进行重新评估。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参照《兴平市平安村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兴平市平安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咸阳市人民政府咸政发[2017]39号《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39号办法”)的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再审申请人(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对房屋损失采用“就高标准”予以赔偿,该裁判方式并无不当。
同时,最高院明确驳回了刘步小的一项诉求:刘步小主张案涉房屋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因缺乏事实依据,未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明确了一个关键原则:房屋赔偿标准需结合房屋所占土地性质(国有或集体)确定,无事实依据的高标准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二、核心裁判意见二:附属物及相关拆迁利益,综合认定、全面赔偿
除房屋本身损失外,房屋附属物、拆迁相关安置利益,也属于违法拆除的赔偿范围,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1. 附属物损失的认定:考虑到房屋被拆除时,刘步小一家确实在此居住,且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附属物的具体损失数额,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量刘步小家庭成员状况、当地实际居住水平、正常生活需求及一般公众社会认可度等因素,酌情认定附属物损失,该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2. 拆迁相关利益的赔偿:二审法院参照上述两份实施方案及39号办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兴平市政府赔偿刘步小因拆迁享有的安置补助、搬家费、过渡费等全部拆迁利益损失。特别纠正了一审法院未考虑货币安置补助等损失的疏漏,最大限度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全面赔偿、足额赔偿”的原则。
周军律师提醒,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受害人并非只能被动接受赔偿,掌握最高院明确的赔偿评估标准,留存完整证据、及时依法维权,才能获得足额、合理的赔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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