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无需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法院有义务满足合法查阅请求,仅在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时除外。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案号或当事人姓名 / 名称。
【现行法条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 年修正后为第一百五十九条,原第一百五十六条相关内容已整合至此,条款核心效力不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现行有效。
争议焦点
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众,是否享有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的权利?
公众申请查阅生效裁判文书的主体范围、程序要求及限制情形如何界定?
裁判意见
最高法明确,依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公众查阅权的主体涵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害关系并非行使权利的前提,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是受理查阅申请的法定主体,且负有满足合法请求的法定义务。申请查阅需提交书面材料,明确案号或当事人信息,法院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权利行使。查阅范围仅限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其他文书及未生效裁判文书均不在此列。同时,为保护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生效文书,依法不向公众开放查阅,该限制是对查阅权的合理边界界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众查阅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利边界与实操规则,是司法公开原则的具体落地,彰显了司法民主与程序正义。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司法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也为公众行使查阅权提供了清晰的程序指引,避免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分歧。同时,明确了涉密、隐私等限制情形,实现了司法公开与权益保护的平衡,有助于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动建设透明、权威的司法制度。
法律评析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生效裁判文书查阅权是司法公开的核心体现。审判结果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允许公众无差别查阅生效裁判文书,将法院的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是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的制度保障,倒逼司法机关审慎行使审判权,从根源上维护司法公正。
公众查阅权的法定化,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生效裁判文书不仅是个案的处理结果,更是法律在现实中的具体适用范例。公众通过查阅文书,既能了解司法裁判逻辑、学习法律知识,也能对司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形成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
查阅权的行使并非绝对,法律设置的限制情形体现了利益平衡的法治思维。一方面,禁止查阅涉密、涉商业秘密、涉个人隐私的文书,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市场竞争秩序和公民基本人格权,避免因司法公开损害其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限定查阅范围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性,防止未生效文书的传播引发公众认知混乱,确保查阅权在合法、有序的框架内行使。同时,书面申请、明确案号等程序要求,既保障了权利的可及性,也便于法院规范化管理,实现权利行使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观点 | 源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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