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是刑事犯罪,单纯介绍嫖娼是治安违法;核心区别在于行为立场、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前者服务卖淫方、撮合交易,后者仅为嫖客提供信息、无卖淫方利益关联。
一、法律定性与依据
- 介绍卖淫罪性质:刑事犯罪(《刑法》第 359 条)。处罚: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标准(《涉卖淫刑案解释》第 8 条)最高检: 介绍 2 人以上卖淫; 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严重性病患者卖淫; 1 年内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再犯; 非法获利 1 万元以上。
- 介绍嫖娼性质:治安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7 条)。处罚:处 10–15 日拘留,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下拘留或 500 元以下罚款。
- 介绍卖淫罪站在卖淫方阵营,为卖淫者 / 组织者寻找客源、促成交易,与卖淫方存在意思联络或利益关联(如分成、长期合作)。
- 介绍嫖娼站在嫖客阵营,仅为满足嫖客需求提供信息,与卖淫方无任何约定或利益关系
- 介绍卖淫罪积极促成卖淫活动,帮助卖淫方实现营利。
- 介绍嫖娼仅满足嫖客需求,无帮助卖淫方营利的故意。
- 介绍卖淫罪双向撮合、牵线搭桥,在卖淫者与嫖客间沟通、谈价、安排,直接促成交易
- 介绍嫖娼单向提供信息,仅告知嫖客卖淫场所 / 联系方式,不参与交易撮合
- 与卖淫方有约定、分成或长期合作,即便以 “介绍嫖娼” 为名,仍定介绍卖淫罪
- 偶尔、无偿、无关联地提供信息,属介绍嫖娼(治安违法)
- 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组织客源,情节严重的,可同时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介绍卖淫罪,择一重处最高检。
- 介绍卖淫:帮卖淫者找嫖客,是犯罪
- 介绍嫖娼:帮嫖客找卖淫者,是违法
我是北京莫律,专注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领域,深耕黄赌毒类治安及刑事案件,擅长刑事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等罪名辩护。办案经验丰富,以精准法律研判、扎实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关注莫律不再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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