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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坚决遏制非法猎捕、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25〕33号),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毒饵、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笼、猎夹、地弓、弹弓、弓箭、捕鸟网、捕鸟架、排铳、火铳、射钉枪、气枪、地枪、坠箭等工具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陷坑、水淹、声诱、捣毁(掏)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
二、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含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花鸟鱼虫市场、宠物交易市场、五金店铺、渔具专卖店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禁止为严禁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三、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以“放生”为名非法买卖鸟类等野生动物。
四、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禁止为严禁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五、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六、禁止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环境。发现鸟类等野生动物活动异常或不明原因受伤、病危、死亡等情况,请主动与当地林业部门、野生动物救护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和救治。
七、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经查实有效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八、对违反有关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行为,一经发现,林业、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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