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性案例《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中,官方明确指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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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官方发布的“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利用其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本人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因车辆挡道,有民众发现并报警。对于这类行为,官方指出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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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众多新能源车的标配,搭载相关技术的车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红可以实现车道保持、自主变道等操作,能让驾驶过程稍微放松一点,但辅助驾驶终究只能起到辅助作用,驾车出行不能过度信任辅助驾驶而放松警惕,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因为使用辅助驾驶出事故的情况并不少见。不少驾驶员在激活辅助驾驶系统后会出现不再专注驾驶,而是玩手机、睡觉等情况,有的驾驶人甚至购买、使用“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统安全监测,长时间“脱手”驾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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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市面上在售的新能源汽车,搭载的辅助驾驶还是L2级辅助驾驶,还远远达不到可以放手不管、玩手机、睡觉等的状态,这也代表着车主在驾驶时是必须要保持专注,实时关注路上的情况。对于此次官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有业内人士指出,该起案例对于在辅助驾驶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边界进行了明确的认定,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同时,对于规范辅助驾驶技术应用、遏制驾驶人的违规驾驶行为提供了司法指引,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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