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结合平邑实际,我县决定在主城区及有关地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域;
2.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山区、林场等重点森林防火区;
7.其他不适宜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区域。
二、限放区域和限放时间
主城区和乡镇驻地为限放区域。主城区包括:东至蒙山路,西至吴家庄水库一线,南至日兰高速公路,北至泗河路。在限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春节)和正月十五(元宵节)全天以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监管责任
各镇街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要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控制好库存量、零售点安全检查的源头管控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范、监督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法查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卫生污染、城市绿化及市政设施毁坏等行为;县住建局要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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