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涵盖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功能区,以及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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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人为活动准入规范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等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前提下,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及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规划的配套必要设施建设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供水设施建设及航道疏浚、既有设施运维改造。
7、符合国家规定的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8、依据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上述范围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报批时需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准入认定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后,同级政府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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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需占用红线的项目审批
除上述有限人为活动外,以下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可按规定办理审批: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规划明确及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3、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
4、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及符合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等项目。
5、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相关部门确认的基础设施项目。
6、按国家重大项目保障机制确认需中央保障、确实难以避让的项目。
上述项目由自然资源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涉及新增用地的,报批时附省级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落实恢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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