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折算,适用特殊时效还是普通时效?
「法律解答」
有争议。
甲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属于补偿、福利性质,并非劳动报酬不适用特殊时效;故应当适用一般时效,即一年,自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1]
乙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主张,终止后1年内提出即可。[2]
乙说为主流观点。
笔者认为随着国家开始着力修改并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一争议有望得到进一步的统一。理由在于,适用特殊时效能够更有效的保障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权利,避免用人单位借此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对超过两年以上的未休年休假承担举证责任,因为用人单位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有两年的保存义务,且用人单位可以跨一年安排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故而对超过两年的部分由劳动者予以举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01.01实施)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故而,适用特殊时效并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负担,也有利于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
[1](2019)云25民终758号、(2020)云民申350号
[2]辽宁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某振劳动争议案(入库编号:2025-07-2-4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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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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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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