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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7 年 9 月,原告孙某欲出售其位于烟台市某区的一套房产,通过被告赵某居间介绍,孙某与案外人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买卖双方依据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同日,孙某与赵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孙某向赵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和税费合计20万元,除该笔费用外,孙某不再承担其他任何税费。后续,孙某按约支付20万元,买家齐某亦足额支付购房款,房屋于2017年12月完成过户,赵某代孙某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025年4月,孙某以 “补充协议约定税款由赵某承担” 为由,将被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直接向税务部门支付房屋增值税及延期缴纳滞纳金。
二、办案过程
接受被告的委托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针对原告提出的 “税款由被告承担”、“被告需支付增值税及滞纳金” 等主张,律师从事实和法律层面逐一反驳:
首先,从交易常理来看,被告在本次交易中仅收取了10万元中介费(原告与买家各支付5万元),不可能向原告承诺承担几十万元的税费,该主张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亦无事实支撑。
其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孙某作为房屋出售方,是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的法定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民事协议不得违法转移或免除,原告要求被告代其履行法定纳税义务,于法无据。
最后,税务部门要求原告更正申报,系因原告存在未如实申报的问题,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是原告自身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与被告无关,被告已按约定完成代缴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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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说法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为房屋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结合本案争议焦点,煦滨律师总结以下关键法律要点。
(一)法定纳税义务不可通过民事协议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缴纳税款”。房屋交易中,出售方(通常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人)、购买方(通常为契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由法律直接确定,即便交易双方或与中介机构约定 “由非法定纳税人承担税费”,该约定也仅约束协议当事人,无法对抗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仍有权向法定纳税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非法定纳税人无需向税务部门直接履行缴纳义务。
(二)房屋交易需留存完整证据,避免后续争议
- 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应在协议中明确税费承担的具体范围、金额(或计算方式),避免使用 “一切税费由某方承担” 等模糊表述,防止后续因税费金额争议引发纠纷;
- 缴纳税费后,应妥善保管完税证明、缴费凭证等材料,作为已履行纳税或代缴义务的证据;
- 收到税务部门的整改、追缴通知时,应及时核实情况,若对通知内容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非直接要求合同相对方或中介机构承担责任,避免因自身操作不当扩大争议。
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法律对 “法定纳税义务”原则的严格遵循,也提醒市场主体在房屋交易中需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合同约定,留存完整证据,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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