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朋友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在经历开庭审理后并未走向“一纸判决”,而是在法官耐心释法、温情疏导下,双方当事人于庭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全部款项,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9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2万余元,而被告则辩称原告的借款来源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应属无效,原告不能收取利息,被告之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应属偿还借款本金。双方对借款性质、还款金额及利息计算分歧较大,情绪一度紧张。
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庭审虽结束,但解纷不止步。立案庭的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理念,于2月11日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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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切入,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并对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进行精准计算。经过细致沟通,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韦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共计5373.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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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欣慰的是,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场履行了全部款项给付,原告现场确认收到款项。两人走出法庭时,态度平和,均表示“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了,感谢法院!”
该案的高效调处和即时履行,是钦北区法院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生动缩影。近年来,该院立案庭及各速裁审判团队持续强化全流程调解意识,尤其在小额诉讼等民生案件中,注重在判前、判中、判后寻找调解契机,努力让人民群众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最优方式解决纠纷,取得显著成效。
下一步, 钦北区法院将进一步持续深耕基层矛盾化解工作,不断优化全流程调解机制,聚焦各类民生小额纠纷,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更精准的调解、更高效的履职推动纠纷的源头化解、实质化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司法利民便民的举措落到实处。
文 | 蒙喜灵
图 | 黎珊珊
编辑 | 苏冬梅
审核 | 梁业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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