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工新闻网)
转自:河工新闻网
1月27日,人社部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这一变化传递了三个积极信号:国家将更大力度推动带薪年休假从“纸面”到真正“落地”,更大力度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更大力度发挥“有时间消费”的作用来提振国内消费。
法律法规的修改,包括“修正”和“修订”两种方式,后者是指重大程度的修改。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源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2年后,国务院于2007年12月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原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人社部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个条例和两个办法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国家层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成型。之后,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出台过不少推进落实的措施和行动,持续推动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整体来说,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代表着职工休息休假权的保障水平获得巨大提高,反映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和不断进步。但是在实践层面,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地执行问题不少,扭曲、变形及侵蚀问题屡见不鲜。有的单位把工作年限曲解为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并以此来确定执行带薪年休假的实际天数;有的单位安排职工集体外出旅游,实际占用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时间;有的单位把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分拆兑换为事假、病假时间;有的单位把职工申请休年休假的程序,作为不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挡箭牌;有的单位通过规定“过期作废”,来逃避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责任……这些违法或不当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引起年轻劳动者的反感,影响了年轻劳动者的婚恋生育、老幼照料计划,间接伤害了国内经济消费,更损害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权威。
在权益救济上,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不明确、约束力不强等问题,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比如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是否意味着超过一年(即跨两个年度后),单位安排年休假的责任可以免除,或者理解执行成“过期作废”?再比如,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是加班性质的劳动报酬,还是一种福利待遇?这个“小”问题带来的是一系列“大”问题:如果属于前者,仲裁时效应适用“特别时效”,即权益救济时间范围覆盖在职期间及离职一年内;如果属于后者,则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目前,有的严格限定为一年,有的采用两年时效,或者是更复杂的仲裁时效计算方法。由于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在落地执行和权益救济层面,带薪年休假制度成为了可有可无、存在感不强的“鸡肋”。
最后,带薪年休假制度与计划经济时代规定的探亲假制度,也到了需要清理、规范、统一的时刻。目前,探亲假制度的相关文件尚未明确废止,两者究竟属于替代关系,还是补充关系,适用主体的范围是否与时俱进地予以调整,人们也希望通过这次修订能够一并得到明确处理和理顺。
贺耀弘
编辑: 李飞 责任编辑: 王红润 审核: 王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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