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员在职期间有休假的制度,称为休沐。汉代官员五日一休,唐高宗永徽三年( 652)二月定制, 百官每十日一休假,称为旬假,又曰旬休。旬假之外,还有节令假,如新年给假七天,寒食连清明给假四天,五月五、七月七、九月九等节日给假一天。又有定省假和婚丧假。定省假三年一给,共三十五日,取晨昏定省之意,相当于探亲父母。婚嫁假九个月,丧假按与死者亲疏关系有一日至一个月不等。官员休假手续不周,要罚俸一月。违假满百日,则解其职。 穆宗长庆时曾经提到寒食放假问题,“假开不到者,委御史台勾当”。由于寒食假扫拜,令式有文,五年给一次假期,如果寒食节要去外州府进行扫拜,朝廷给以公券乘驿。若因私事请假,则不给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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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勃在著名的《滕王阁序》中即提到 “十旬休假,胜友如云”,反映了当时官员休假的真实情况。
此外,还有田假和授衣假。 开元二十五年( 737)正月规定,“内外官五月给田假,九月给授衣假,分为两番,各十五日。其田假若风土异宜,种收不等,通随便给之”。“所谓分两番,各十五日”,是说官署的官员分两班轮流休假,每班十五天。由于各地季节不一样,田假因地制宜。
实际日常生活中,官员的假期要比令式规定生动许多。 文宗太和八年( 834)九月,御史台奏:“文班常参官,旧例,每月得请两日事故假,今许请三日,仍不得在尽入众集,并头朝等日。一品二品官,如合朝不朝,及尽入众集不到,临朝时请假等,并请假旧例,每季终仍具请事故假日,录状闻奏,兼申中书门下。文武常参官,每月终比,校其中请事故假多人,三品六品,各罚两人;四品五品,人数稍多,各罚三人。请各夺一月俸。如合罚人数稍多,即从下罚,亦不过两三人。及三人如实疾患,已连请假十日以上,为众所知,不在此限。每至次月,具状申中书门下。文武常参,应请期年丧假者,除准式假满,连许请三日事故假,仍五个月内,每朔望日,各许请事故假一日。其大功丧假者,准式,假满,连许请事故假两日。仍三个月朔望日,各许请事故假一日。”敕旨:“依奏。”所谓“尽入众集”是指全体官员朝集的日子,不能请假。请假过多,还要减扣“工资”(薪俸)。
开成二年( 837)八月,户部侍郎李珏就京司官员请假问题上奏:“京诸司六品以下官,请假往外,违假不到本官,停给料钱。”敕旨:“违限停俸料宜依,余准令式。”敕旨的内容除了批准户部侍郎李珏的奏请,而且要求“余”(其余方面)包括违假的其他方面约束,要按照“令式”处理。看来 官员不到岗居然是频繁出现的情况。
元和四年( 809)四月,有一起因为请假而被贬黜的例子:“贬沈达为泉州参军,徐肇为建州参军。二人为率府掾,各请演州、爱州婚假,御史台奏皆万里之外,量其秩满,犹有假程,请重惩慢易。”沈、徐二人为率府掾,请婚嫁,婚姻地点在演州和爱州,这两个地方分别在今越南演州、越南清化,确实是万里之外。按照唐朝规定,婚假数月,又要“给程”(即路途上的时间),耗时一定很长,很可能等到秩满待选的时候,婚假都没有结束,故说“量其秩满,犹有假程”。于是二人遭受贬黜。
大约是此类事情多了以后,唐朝一再要求严加管理。如会昌二年( 842)十二月,御史台上奏:“应诸司六品以下官,请外州婚礼、周亲以上侍省等假节目,应当司牒诸司、诸州府及节度使、观察使、度支、盐铁、监院等节目,伏以前后敕,文非严切,致兹轻犯,盖未必行。臣等今稍重科条,庶令知惧。”可见京官请假到外州参加婚礼及省亲,有一系列的限制条件。
宣宗大中四年( 850)正月制:“设官分局,各有主张。具于在公,责办斯切。诸州府及县官到任已后,多请远假。或言周亲疾病,或言将赴婚姻。”既然令式有规定,本司长官也不好拒绝,可是却耽误了工作的正常进行,本职工作交给相邻的机关(“本曹公事,并委比厅”)。事情交给人家做,补贴却留给自己(“手力俸钱,尽为己有”)。工作出了差错,自己不担责(“勤劳责罚,则在他人”)。于是提出了,超过假期扣罚工资。据这道敕文,一个月假期以内,邻司判官临时帮忙,超过一个月假期,“即勾当留官例”(《全唐文》作“即准勾留例”),意思是要临时安排官员代理(勾留是指阙员时差官代理),“其课料等,据数每贯克二百文与见判案官”。即从请假官员俸料中每贯扣除200文,给代理判案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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