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05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为满足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浩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2026年2月11日,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唐山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C260209GR1324112”的《保证合同》和“315XY260204T00021602”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唐山中浩公司提供各10,000.00万元保证担保。
编号为“C260209GR1324112”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编号为“315XY260204T00021602”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行唐山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以上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唐山中浩公司均未提供反担保。
2.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山开滦炭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炭素化工公司)筹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需要,2026年2月11日,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公保字第ZHHT26000197007号”的《保证合同》,为炭素化工公司主合同项下期限为70个月的95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炭素化工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和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无需再履行其他决策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行唐山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为10,00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26年2月11日至2027年2月3日止。该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该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同日,公司为招行唐山分行向唐山中浩公司办理的期间为2026年2月11日至2027年2月10日的授信业务(具体授信品种为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订单贷、贸易融资、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证、国际/国内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法人账户透支、衍生交易、黄金租赁等一种或多种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限额10,000.00万元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该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行唐山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与民生银行唐山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为95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26年2月11日至2031年11月15日止。该担保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款项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该担保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唐山中浩公司、炭素化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唐山中浩公司、炭素化工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唐山中浩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唐山中浩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保障该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唐山中浩公司经营稳定,公司对其提供的融资担保至今未发生过逾期情形,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持有炭素化工公司94.72%的股权。公司为炭素化工公司提供全额融资担保,保障该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炭素化工公司经营稳定,销售渠道畅通,公司对其提供的融资担保至今未发生过逾期情形,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目前担保事项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未向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严格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该事项审议过程中,无董事反对或弃权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350,850.00万元的融资担保,目前已使用151,150.00万元,剩余额度199,700.00万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91,826.22万元(含本次担保),全部是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3.42%。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或违规担保。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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