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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渔业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伊犁河水系禁渔期为每年2月15日至5月31日,通知如下:
一、禁渔时间:2月15日零时至5月31日24时止。
二、禁渔范围:巩留县所有天然水域。
三、禁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期内捕捞、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所有天然水域全年禁止捕捞裸腹鲟(俗称“青黄鱼”)、斑重唇鱼、新疆裸重唇鱼、伊犁裂腹鱼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自治州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土著鱼类;禁止捕捞收购、运输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植物苗种、怀卵亲体;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植物苗种、怀卵亲体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在禁渔期内垂钓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渔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四、对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拒绝、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偷窃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0999-5627152
手机:15599685558
特此通告。
巩留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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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冯 黛 江饿勒
●责编 朱 婷 吕佳齐
● 审核 唐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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