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强律师解读
一、案件简介:如果你也突然发现,应付给供应商的货款被法院冻结了…
想象一下这个场景:作为一家正常经营的A公司(债务人),你正按部就班地处理与长期供应商B公司(债权人)的往来账务。某日,你突然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告知你公司对B公司的应付账款已被冻结,要求你停止向B公司支付,并将款项划转至法院账户。紧接着,一份来自陌生保理商C公司的《履行债务通知书》送达,声称其已受让B公司对你的全部应收账款,要求你直接向其付款。你核查内部记录,发现与B公司的交易确实存在,但部分货物存在质量争议,款项支付条件尚未完全成就。更棘手的是,你从未正式收到过任何债权转让通知,对所谓的《保理合同》一无所知。此时,你的公司账户面临被强制扣划的风险,正常的商业付款流程被打乱,与供应商B公司的关系也骤然紧张。
这正是许多作为“次债务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企业在保理纠纷执行阶段可能遭遇的典型困境。保理商C公司在向债权人B公司提供融资后,因B公司未能还款,便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执行标的直接指向了你——A公司——对B公司的应付账款。法院依据保理商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登记证明,初步判断债权转让有效,故而采取了查封措施。
本案被告(债务人A公司)的核心不利点通常在于:
程序被动:往往是在财产被查封后,才知晓保理关系的存在,陷入“被执行”的被动局面。
证据劣势:保理商通常已完成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程序(或通过诉讼方式通知),并办理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形式证据完备。
抗辩集中:债务人对债权人(B公司)享有的履行抗辩(如质量瑕疵、未按期交货)、抵销权等,能否向保理商(C公司)主张,成为案件核心争议,而法院在初步审查时倾向于保护交易外观和登记公示效力。
二、裁判结果与核心争议点:法院通常如何支持保理商的执行申请?
在类似情境下,如果债务人A公司未能在执行异议阶段提出充分理由,法院很可能驳回其异议,进而许可保理商C公司的执行申请。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件的裁判逻辑,来剖析法院的认定要点。
裁判结果示例:
某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判决:一、驳回债务人A公司要求停止执行、解除冻结的诉讼请求;二、确认保理商C公司对A公司享有XX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三、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X日内向C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法院作出不利判决的关键原因(“敌方情报”分析):
关键证据的采信: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认定
形式完备即推定有效:法院高度重视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要件。只要保理商C公司能够提供由债权人B公司发出的、或由其自己发出但经B公司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且该通知书送达了债务人A公司(或A公司签署了确认回执),法院通常会认定转让通知已经完成,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即使A公司辩称未仔细阅读或理解文件内容,也难以推翻其签署确认的法律后果。
诉讼通知的替代效力:根据司法实践,保理商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也被视为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这意味着,债务人可能在收到法院传票时才第一次知晓转让事实,但此时通知已在法律上生效。
法律适用的核心: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权利的持续性
“债权未消灭”原则:法院在审理涉及有追索权保理的执行异议时,会明确一个关键原则:保理商在合法受让应收账款后,即便其已向债权人B公司主张追索权并取得胜诉判决,只要B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回购价款,保理商C公司就仍然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债务人A公司清偿。这一原则彻底打破了债务人“保理商已告了债权人,就不能再找我”的常见误解。
对抗嗣后查封的效力:如果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并有效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才申请查封该笔应收账款,那么保理商的债权原则上可以对抗该嗣后的查封。法院会审查债权转让与通知的时间点是否早于查封时间。
责任认定的逻辑: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限制
抗辩权需“具体且对应”:债务人A公司向保理商C公司主张其对原债权人B公司的抗辩(如货物不合格、未开发票),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抗辩事由在债权转让时已经存在,并且与涉案的特定应收账款直接相关。泛泛地声称“双方存在其他纠纷”通常不足以阻却执行。
基础合同变更的影响:如果债权转让后,债务人A公司与债权人B公司未经保理商C公司同意,擅自变更基础交易合同(如延长付款期限、变更价款),该变更对保理商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以此为由拒绝向保理商付款,难以获得支持。
三、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俞强律师为您拆解系统性应对方案
面对保理商强势的执行申请,债务人并非只能束手就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指出,通过精准识别案件突破口,构建系统性的证据与法律抗辩体系,完全有可能扭转不利局面,甚至反败为胜。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代理过数百起金融及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擅长为债务人、次债务人设计复杂保理及执行异议案件的系统性抗辩策略。
(一)策略复盘:如果重来,如何从源头规避风险?
审慎签署任何确认文件:在业务往来中,对于供应商(债权人)发来的任何涉及“债权转让”、“账户变更”、“付款指示”的文件,必须由法务或财务部门严格审核。切勿因业务关系良好或图方便而草率签章。明确拒绝签署内容模糊或赋予对方单方变更权的格式回执。
建立应收账款核查机制: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应立即内部核查:所涉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合同是否真实、完整履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是否存在未解决的争议或抵销债权?在核实清楚前,可向通知方发出书面询问函,暂停办理付款。
保留所有履约证据链:与交易对手的所有合同、订单、发货凭证、验收单、质量异议函、对账单、付款凭证必须系统归档。这些是未来对抗“不明”保理商的核心弹药。
(二)证据层面抗辩:釜底抽薪,动摇保理权利基础
当诉讼或执行程序已启动,证据战是首要战场。
挑战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与确定性
主张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消灭:收集并提交你方向债权人B公司已支付该笔货款的银行凭证、财务记录。或证明该笔应收账款对应的货物根本未交付、服务未提供,基础合同未实际履行。例如,提供双方后续达成的债务抵销协议、以货抵债的凭证等。
证明基础合同存在伪造或重大瑕疵:如对保理商提交的基础交易合同上的签章真实性存疑,应立即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并申请司法鉴定。同时,可申请法院向税务、海关等部门调取交易相关的报关、纳税记录,以验证交易真实性。
质疑应收账款的特定化:保理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明确、特定的。如果保理商主张的是“池保理”或未来应收账款,但其通知内容过于笼统(如“转让某期间内全部应收账款”),可抗辩该债权转让标的在转让时尚未特定化,不符合债权转让的基本要件。
攻击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瑕疵
主张未收到有效通知:核实保理商或债权人提供的通知送达证据。如果是邮寄,查收单上的签收人是否为你方有权接收法律文件的人员或部门?如果是电子邮件,发件邮箱是否为你方确认过的官方联系渠道?主张通知未有效送达,债权转让对你方不发生效力。
主张通知内容不明确:审查《转让通知书》是否明确了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具体信息,如基础合同编号、发票号、金额、到期日等。如果通知内容模糊,导致你方无法准确识别债务,可主张该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产生转让效力。
否定保理法律关系的成立
主张“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深入分析《保理合同》条款。如果发现:融资期限与应收账款期限明显不匹配、保理商未提供任何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服务、债权转让纯粹是为融资提供担保等特征,可以收集证据主张双方实质是借贷关系,保理商与债权人B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不能对抗你方这个善意债务人。你方仅与B公司存在基础交易关系。
(三)法律与程序层面抗辩:善用规则,争取程序利益
精准运用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程序
区分“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作为债务人,你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如债权已消灭、债权不属于被执行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原第227条)提出案外人异议,而非对执行行为本身的异议。若异议被裁定驳回,应在15日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是解决实体权利争议的正途。
注意程序衔接:即使相关财产在诉讼保全阶段已被查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你方仍有权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执行异议,并不因未对保全裁定复议而丧失权利。
行使法定的履行抗辩权与抵销权
向保理商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因此,你必须将你方对债权人B公司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如B公司未交货)、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以及因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拒付或减价权利,作为核心抗辩理由向保理商C公司提出。
主张抵销权:如果你方对债权人B公司也享有到期债权(如B公司拖欠你方货款、违约金),且该债权在接到转让通知前或同时到期,你可以向保理商C公司主张抵销。但需注意,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主张以违约金等普通债权抵销应付执行价款,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因为这会损害申请执行人(保理商)的受偿顺位。
审查保理商权利的完整性
质疑保理商是否仍为适格权利人:重点核查保理商C公司是否已从债权人B公司处通过其他方式(如实现担保物权、执行其他财产)获得了足额清偿。如果保理商的权利已经实现,其再向你方主张应收账款便缺乏依据。
审查是否存在重复诉讼或执行:如果保理商已就同一应收账款同时起诉了债权人(要求回购)和债务人(要求付款),并在不同案件中均获得胜诉判决,需警惕其可能获得双重受偿。你方可以此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协调处理,避免重复执行。
(四)实战建议:收到通知或传票后,立即采取的4个步骤
第一步:全面证据固定与梳理(24小时内启动)
立即成立内部应对小组,全面梳理与债权人B公司涉及涉案应收账款的所有文件:基础合同、补充协议、全部履约单据(订单、发货单、运单、验收报告、验收异议函)、全部付款凭证、沟通记录(邮件、微信、函件)、对账单。目标是形成一条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证明应收账款的真实状态。
第二步:深度审查保理商文件与执行依据(72小时内完成)
仔细研读保理商提供的《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法院《执行裁定书》以及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寻找:1. 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瑕疵;2. 所转让应收账款描述与你方记录的差异;3. 生效判决中关于事实认定的模糊或错误之处。
第三步:制定书面应对策略并启动法律程序(第一周内)
根据证据审查结果,确定核心抗辩方向。立即起草《执行异议申请书》或《案外人异议申请书》,附上关键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执行法院。同时,准备如异议被驳回,立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状材料。
第四步: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施加程序压力
在诉讼中,对于有疑问的证据(如对方提交的合同、确认函签章)及时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必要时坚决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案件需要,申请法院向第三方(如银行、税务、仓储方)调查取证,或申请关键业务经办人出庭作证。对于管辖、诉讼主体资格等程序问题,也应适时提出异议。
四、律师团队展示
我们专注于为身处复杂商事纠纷的客户,提供精准、有力的抗辩与整体解决方案,最大化维护您的商业利益。我们的服务领域涵盖:保理合同纠纷、应收账款争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重大合同争议、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维权与抗辩,以及与之相关的执行异议、再审、申诉程序。
结尾风险提示与转化
每个保理案件均涉及复杂的基础交易事实、多方法律关系与精密的程序对抗,上述分析基于脱敏案例,仅为策略思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在面临具体诉讼或执行时,建议结合全案证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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