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公安局发布了今年1月查处的部分关于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法行为人程某某(男,45岁)于2026年1月5日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95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市公安局高坪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案例二:违法行为人罗某(男,34岁)于2026年1月7日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用自己的厢式货车装载13件鞭炮从仪陇县立山镇运往营山县柏林乡销售,被巡逻民警查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南部县公安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罚款1万元。
案例三:违法行为人腾某某(女,51岁)于2026年1月23日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182件,存放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住宅中,被民警查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蓬安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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