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强律师解读
1. 案件简介:当“经验丰富”成为机构的挡箭牌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作为一名曾涉足股市、购买过银行理财的投资者,你基于对某知名信托公司的信任,认购了其发行的一款高风险私募基金产品。然而,市场风云突变,产品净值暴跌,数百万元本金亏损过半。当你愤而起诉,主张销售机构未履行风险告知、风险匹配等适当性义务时,对方却在法庭上抛出一份“杀手锏”证据——你过往多年的证券交易流水。机构坚称:你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完全有能力自主决策,因此机构无需承担因产品亏损带来的赔偿责任。
这正是许多私募基金投资者在维权诉讼中面临的典型高压困境。机构试图将“买者自负”的原则绝对化,而将“卖者尽责”的前提虚化。你的核心不利点在于:机构手握你过往的投资记录,试图以此作为其免除自身法定义务的“免死金牌”;而你可能面临关键证据(如能证明销售过程存在误导的录音、录像)缺失的窘境;同时,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你在法庭上难以有效驳斥对方关于“你应知风险”的论调。本案即围绕一位有证券投资经验的投资者才某,因信托产品巨亏起诉中信信托,而机构以其拥有多个证券账户、从事过融资融券为由主张免责的纠纷展开。
2. 裁判结果与核心争议点:法院的“尺子”量在哪里?
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才某赔偿损失394万余元。该判决后经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得以维持,核心观点认为,投资者既往投资经验不足以免除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法院认定要点:法官作出对投资者有利判决的关键原因,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敌方情报”地图:
关键证据的采纳与认定:法院虽然采信了原告(投资者)证券开户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其确有投资经验,但并未将此作为定案的终点。相反,法院更注重审查被告(金融机构)是否提交了证明其履行了“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义务的完整证据链,如由投资者本人签署的《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与产品风险匹配的评估记录、双录资料等。在另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若《投资者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非本人签字,机构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履行了了解义务,则不能免除其责。

法律适用的核心解释:法院严格适用《九民纪要》精神,并对其第78条免责条款作出了限缩解释。法院认为,该条款的适用关键在于“既往经验是否影响到投资者的自主决策”,而非自动免除义务。判断是否影响自主决策,需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化对比。
过错认定的精细化分析:法院并未笼统地看待“投资经验”,而是进行了多维度的精细化比对:
产品属性与风险等级比对:才某既往从事的是证券交易,而本案涉案产品为结构化信托,二者在交易规则、风险来源、杠杆运用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法院认为,过往经验不能自然迁移到对新产品的风险理解上。
投资金额的显著性比对:才某本次信托投资金额高达777.7万元,远高于其以往任何一次证券交易的金额。法院指出,投资者在既往小额交易中的风险承担意愿,不能推定其愿意在本次巨额投资中承担同等风险。这体现了“风险与金额成正比”的司法认知。
销售行为的实质性审查:法院关注的是机构是否进行了“适当销售”。即使投资者有经验,如果机构推介的产品明显与其在风险评估问卷中表明的“保守”态度不符(如向表明不愿本金损失的投资者推荐股票型基金),机构仍存在重大过错。
3. 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从“被动挨打”到“主动出击”
面对机构以“投资经验丰富”为由的抗辩,私募基金投资者并非无计可施。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指出,破解此局的关键在于转换攻防思路,将诉讼焦点从“投资者是否懂投资”拉回到“机构是否尽到责”的本质上来。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代理过600余起金融资管及私募基金纠纷案件,尤其擅长为处于不利地位的金融消费者设计精准的抗辩策略,扭转诉讼局面。
3.1 策略复盘:如果重来,如何构建“卖方有责”的证据堡垒?
诉讼的本质是证据之战。机构提出“经验抗辩”,正是试图将举证责任和诉讼焦点转移到投资者身上。投资者的核心策略应是:坚决否认“经验可免责”的逻辑,并持续要求机构对其已完整履行法定适当性义务进行举证。
证据层面:攻其举证软肋,质疑“形式合规”
本人签署的原始风险测评问卷:如机构无法提供,或问卷非本人签字,即可主张其根本未履行“了解客户”的首要义务。
完整、清晰的“双录”(录音录像)资料:核查录像中理财经理是否清晰揭示了产品最重大的风险(如本金可能全部损失、流动性风险等),而非照本宣科。
产品风险评级文件与内部审核记录:证明其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你的决策过程。
质证关键点:当机构出示你过往的投资记录时,应立即提出质证意见:该证据仅能证明投资经历,无法直接证明你理解并接受了本案特定、复杂金融产品的全部风险。要求法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进行严格审查。
反击王牌:重点质疑机构自身证据链的完整性。根据《九民纪要》及监管规定,适当性义务的履行需由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强烈要求机构提供:
申请鉴定:如对关键签名、录像真实性存疑,应在举证期内果断申请笔迹鉴定或声像鉴定。
法律层面:紧扣“义务未履行”,而非“经验是否足”
主张核心:反复向法庭强调,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司法实践,适当性义务是法定的、强制的、先于合同成立的义务,其履行不因投资者个体情况而免除,仅在极端情况下(如义务违反完全未影响决策)可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引用有利解释:大量引用如北京金融法院等权威判例中的论述:“投资者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型、金额等均与案涉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既往投资经验不足以免除中信信托的适当性义务。” 以及“投资经验仅仅是佐证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的部分考量因素”,以此夯实我方观点。
事实与逻辑层面:构建“风险错配”与“信赖受损”的叙事链
切断因果:构建一个有力的叙事:“正是基于对金融机构专业性和合规性的信赖,我才在虽有其他投资经验,但对该复杂产品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依赖其推荐作出投资决定。机构的失责行为(如未充分揭示风险、风险测评流于形式)破坏了我的信赖基础,误导了我的决策,与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突出不匹配:详细对比你通过风险测评显示的“稳健型”风险承受能力,与涉案私募基金“高风险”等级之间的巨大鸿沟。即使你过往买过基金,若风险等级不同(如从货币基金跳至股权私募),也不能视为匹配。
利用行业惯例:指出将“投资经验”等同于“免除适当性义务”是行业的“伪适当性管理”,是推卸自身责任的错误做法,不符合“卖者尽责”的监管本意和诚信原则。
3.2 实战建议:投资者可立即采取的4个步骤
第一步:立即系统梳理与固定所有证据。不仅包括你的投资转账凭证、合同,更要全力寻找能反映销售过程的证据:与理财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特别是含有产品介绍、收益承诺的内容);回忆销售现场是否有其他投资者在场可作为证人;检查手机是否有无意中录下的相关录音。
第二步:深度审查涉案基金合同及配套文件。重点审查《风险揭示书》中是否以醒目方式揭示了最核心的风险;《投资者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是否为你本人亲笔填写和签字;合同中有无将“投资者声明有经验”与“机构免责”挂钩的格式条款,此类条款可能因免除机构主要责任而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步:在法庭上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在举证期内,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卖方机构提交其保存的完整适当性义务履行证据(包括全部内部留痕记录)。如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如对方声称已电话回访),可申请法院向电信运营商调取通话记录。
第四步:构建专业的事实与法律陈述。准备一份详尽的书面陈述,将你的投资经历、本次购买决策过程(突出对经理的依赖)、产品亏损情况,与机构未尽责的具体行为(如未告知真实风险、测评代操作等)清晰、逻辑性地串联起来,形成对己方有利的事实版本。
4. 风险提示与转化
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脱敏案例,聚焦于“既往经验不免责”这一核心法律争点的攻防策略,仅为诉讼思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金融纠纷案件事实错综复杂,证据千差万别,在面临具体诉讼时,策略的选择与证据的运用需结合全案情况进行精密裁剪。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私募基金亏损纠纷,机构正以您“经验丰富”为由拒绝赔偿,需要专业的证据梳理、抗辩策略分析与庭审支持,可以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留言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获取联系。
5. 律师团队展示
我们专注于为身处复杂商事纠纷的客户,提供精准、有力的抗辩与整体解决方案,最大化维护您的商业利益与合法权益。我们的服务领域涵盖:公司股权纠纷、重大合同争议、私募基金投资者维权、金融资管诉讼、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维权与抗辩、商事犯罪辩护,以及与之相关的执行异议、再审、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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