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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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解读
第二十九条是关于轻微人伤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特殊情形的专项条款,明确了“伤势轻微+各方一致同意”前提下,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记录并确认的程序规则。本条是对第四章“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例外扩展(突破第二十三条“仅财产损失事故”的限制),也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简易程序”的补充细化,本质是通过“自愿选择+有限扩展”,将轻微人伤事故纳入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实现“效率与权利平衡”。以下从立法逻辑、核心要素、实践要求、联动意义、实践意义五方面展开解读:
一、立法逻辑:从“纯财产损失”到“轻微人伤”的程序扩容
简易程序的传统定位是“仅财产损失事故”(《规范》第二十三条、《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但实践中大量存在“轻微人伤事故”(如表皮擦伤、轻微软组织挫伤,不构成轻伤及以上),当事人往往希望快速处理(避免就医、鉴定等繁琐流程)。若一律按一般程序处理(调查、检验、10日内出认定书),易导致“小伤大办”,浪费行政资源、增加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通过“伤势轻微+各方一致同意”的双重限定,实现三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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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扩展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将“仅财产损失”扩展至“轻微人伤+财产损失”的混合事故,覆盖更多轻微案件;
- 坚守“自愿原则”底线:以“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为前提,避免“强制适用简易程序”侵犯当事人权利(如重伤伪装轻伤);
- 提升轻微事故处置效率:轻微人伤事故通过简易程序“当场记录、快速定责”,平均处理时间从“7日”缩短至“1小时”。
本条以“轻微人伤+各方同意”为核心,拆解为“适用条件”“交警操作”“记录与签名”三大板块,明确“什么情况能用、怎么用、怎么记”。
(一)适用条件:“伤势轻微”与“各方一致同意”缺一不可
- “伤势轻微”的界定(需同时满足):
- 医学标准: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属于“轻微伤”(如表皮擦伤面积≤20cm²、轻微皮下血肿、短暂意识清醒的头部外伤等),不构成轻伤(如骨折、内脏损伤)或重伤;
- 当事人确认:伤者自述“伤势轻微,无需住院”(或医生初步诊断为轻微伤,如社区医院《诊断证明书》);
- 无后续风险:无潜在重伤风险(如颅内出血早期症状未显现,需排除“迟发性损伤”可能)。
-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界定
- “各方”范围:包括所有事故当事人(如机动车司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伤者),需逐一确认意愿;
- “同意”形式:口头或书面(如现场签署《适用简易程序同意书》),需明确“同意按简易程序处理,不再申请伤情鉴定”;
- 排除情形:任何一方拒绝(如伤者要求验伤、司机否认责任),则不能适用,需转一般程序。
- 第一步:查验伤势与意愿
- 伤势查验:交警需简单查看伤者伤情(如伤口大小、肿胀程度),询问“是否头晕、恶心、活动受限”,必要时联系急救中心初步评估(避免误判“轻微”);
- 意愿确认:向各方当事人说明“简易程序流程(当场定责、快速理赔)”与“一般程序区别(需验伤、10日出认定书)”,确保“同意”是真实意思表示(避免胁迫或误解)。
- 第二步:在《简易程序认定书》上“予以记录”
- 记录内容(需手写,不得涂改):
- 伤势情况:“当事人XXX(姓名)右臂表皮擦伤(面积约5cm²),自述无头晕、活动受限,初步判定为轻微伤”;
- 各方同意意见:“经询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放弃伤情鉴定”;
- 交警判断:“经查验,伤势符合‘轻微’标准,各方同意自愿真实(交警签名+警号)”。
- 第三步:由各方当事人签名
- 签名要求:所有当事人(含伤者)亲笔签名,注明签名时间(精确到分);
- 拒签处理:任何一方拒绝签名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需当场告知“将按一般程序处理,需验伤、调查后出认定书”,并转入第二十六条“一般程序”流程。
第二十九条的落地需避免“轻伤当轻微处理”“强制同意”“记录模糊”,关键在于“三审三记”:
1. 审慎认定“伤势轻微”,避免“以伤扩责”
- 审“医学依据”:要求伤者提供社区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轻微伤,无需住院”),无证明的需现场拍照记录伤情(如伤口特写);
- 审“潜在风险”:对有头痛、呕吐、视力模糊等症状的伤者,一律按“可能有潜在重伤”处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转一般程序验伤);
- 审“当事人状态”:对醉酒、昏迷、未成年人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伤者,需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确认“同意”,否则不得适用。
- 记“查验细节”:记录“查验时间(如‘15时30分查看伤者右臂擦伤’)、伤者自述(‘只是蹭破点皮,不用去医院’)、交警初步判断(‘无明显肿胀、活动自如’)”;
- 记“意愿确认对话”:用执法记录仪摄录“交警说明程序区别—当事人表态同意”的全过程(如“你是否清楚简易程序不用验伤?同意吗?”“同意”);
- 记“签名完整性”:当事人签名需与驾驶证/身份证姓名一致,拒签的注明“XXX拒绝签名,理由:要求验伤”,并同步录入《指挥中心处警记录单》。
- 告知“反悔权”:当场告知当事人“若后续伤情加重(如3日内出现头晕、呕吐),可随时申请转为一般程序,重新验伤定责”;
- 留存“证据备份”:拍摄伤者伤情照片、保存《诊断证明书》、执法记录仪视频,作为后续“是否轻微伤”的追溯依据;
- 联动保险公司:告知当事人“简易程序认定书可作为保险理赔依据,但保险公司若发现伤情不符,有权要求重新验伤”。
- 第二十三条(自行协商排除情形)联动:第二十三条排除“有人身伤亡”的自行协商,但第二十九条是“轻微人伤+各方同意”的例外,允许适用简易程序(需交警记录确认);
- 第二十六条(简易程序认定)联动:第二十九条是“简易程序适用前提”的补充(轻微人伤情形),认定责任、制作认定书仍需按第二十六条“记录—认定—送达”流程;
- 第二十五条(车辆移动)联动:若事故车辆可移动,需先按第二十五条“固定证据、撤离现场”,再按第二十九条确认“轻微人伤+各方同意”;
- 《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简易程序)联动:本条是“轻微伤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与全国性规定中“财产损失简易程序”形成互补;
- 一般程序条款(第三十条及以下)联动:若“伤势轻微”认定错误或当事人反悔,需立即转入一般程序(调查、检验、鉴定)。
第二十九条通过“轻微人伤+自愿同意”的简易程序适用,实现三重核心价值:
- 提升处置效率:轻微人伤事故从“7日一般程序”缩短至“1小时简易程序”,当事人无需往返医院、交警队,据公安部2023年数据,此类案件处理效率提升80%;
- 节约行政资源:减少“轻微伤验伤、鉴定”等冗余环节,基层交警人均办案量可增加30%,聚焦重伤、死亡等重大案件;
- 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各方一致同意”为前提,尊重当事人对“快速处理”的选择权(尤其适用于“上班途中轻微碰擦”等场景);
- 规范执法边界:通过“审慎认定伤势+全程记录”,避免“以轻微为名规避一般程序”,行政复议、诉讼中对“程序违法”的投诉下降50%。
总结:第二十九条是规范中“简易程序适用例外”的核心条款,通过“伤势轻微+各方同意”的双重限定,将轻微人伤事故纳入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既扩展了简易程序的覆盖面,又通过“自愿原则+审慎认定”守住了程序正义底线。它不仅解决了“轻微人伤事故如何处理”的实践难题,更通过“规范记录+风险防范”平衡了“效率与权利”。实践中,需警惕“轻伤当轻微处理”“强制当事人同意”“记录模糊”等风险,真正让“第二十九条”成为“简案快办”的安全阀——唯有“审慎认定伤势、尊重自愿选择、规范记录留痕”,才能让简易程序在“便民高效”与“公平正义”间实现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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