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清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十项、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针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上述公告还提到,公示期为一个月。自2026年3月13日起,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公告呼吁,安全始于细节,文明在于践行。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规,规范佩戴头盔,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城市交通环境。
南方+记者 邓文燕
通讯员 清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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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文燕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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