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5日,代理机构X公司接受某社会救助站委托,组织开展某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参加本次磋商的有A公司、B公司等三家单位。最终A公司中标。
财政部门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过程中发现投标供应商A公司与B公司投标MAC地址一致,经比对两家公司投标文件,发现投标文件中的办公场地图片等内容异常一致,经传唤两家公司询问,对方承认存在协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行为。
处理结果
经审查,A公司与B公司通过协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等方式串通投标,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恶意串通情形。经综合研判,兵团第一师财政局对两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条件,也是实现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途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的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这种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无法正常发挥,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破坏了市场交易的秩序。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围标串标作为重点查处问题,一经发现将严格调查,并依法严肃处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相关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来源|兵团政府采购网、兵团财政局
编辑|张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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