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博物院文物违规调拨事件的调查通报,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将长期潜藏于文博系统光环下的管理沉疴与伦理危机,暴露于公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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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不仅是一份违规记录,更像一堂沉重而鲜活的公共课,颠覆了许多人对于博物馆——这一文化殿堂神圣性的朴素认知。正如人们所惊叹:“博物馆(院)竟然还可以这样‘玩’?”
尤其当官方通报冷静勾勒出《江南春》离奇“失踪”的七步曲时,其情节之荒诞、漏洞之显见,足以构成一部现实版的《国宝流失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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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揭示的《江南春》“旅程”,每一步都踩在制度与监管的盲区之上,令人瞠目:
第一步:贪婪的窥见。1997年7月,时任南京文物公司总店书画库保管员兼销售员的张某,见到了那幅本应被严密保管的《江南春》图卷。它被违规调拨至此,标价仅25000元。在张某眼中,这不是国宝,而是巨大的利差。贪念既起,她与男友王某合谋,利用职务之便,亲手将价格标签偷改为2500元。
第二步:规则的规避。为规避“内部人员不得购买”的规定,也怕熟人认出,他们找来王某的同事陈某某作为“白手套”。同年7月8日,陈某某在张某操作下,以九折价2250元,轻易将这幅传世名画购入囊中。
第三步:痕迹的伪造与转手。得手后,张某为掩盖篡改价格的行为,在发票上刻意空置货号、隐匿买家姓名,并将《江南春》含糊登记为“仇英山水”。随后,王某谎称此画为“祖传”,兜售给字画商陆某。最终,《江南春》与其他两幅画作以12万元价格流入市场。至此,国宝完成了从公库到私囊的关键一跃。
第四步至第七步:市场的沉浮。此后近三十年,这幅画的命运在资本手中颠沛:2016年起,它被陆某三次质押给南京十竹斋公司;2019年因陆某无力赎回,画作滞留于十竹斋;2021年,字画商朱某购得此画;直至2025年4月,它竟公然现身国内顶级拍卖行——嘉德公司的拍品名录,险些被“合法”拍卖,彻底改姓易主。
这七步,步步惊心,环环相扣,无需任何文学演绎,其本身便是一部扣人心弦的警示录。它残酷地揭示:一个基层保管员的贪欲,加上内部监管的全面失灵,便能像推倒第一张多米诺骨牌一样,让国宝历经近三十年暗流汹涌,最终险些光明正大地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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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一个柜员可以拥有这样的能耐,其他的人呢?
这堂“课”让作为局外人的公众猛然意识到,守护文明遗产的防线,有时竟脆弱如纸。
然而,这起事件刺痛人心的,远不止于管理漏洞所展现的“术”的失败。更触及根本的,是南博作为公共文化信托机构在“道”上的严重失范,这直接动摇了其伦理根基。
事件的另一核心,是捐赠人庞增和家族的悲剧性遭遇。庞家基于对国家与文化的无限信任,将包括《江南春》在内的虚斋百余幅珍藏无偿捐赠。可南博的回报是什么?是保管义务的彻底沦陷,致使珍品因内部失控而险遭永失;更是策展人庞鸥公开发表“子孙败落到卖画为生”的污蔑之词,经法律认定为对捐赠家族的名誉侵权。
这种“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基本伦理的背叛,与“吃奶骂娘”何异?它寒的不仅是庞家的心,更是所有潜在公益捐赠者对社会公益体系的信心。
因此,当《江南春》历劫归来,关于其归宿的讨论,便必须超越简单的“物归原处”(指南博),而进入一个更为复杂的层面:如何弥补已产生的深刻信任裂痕?
从法理看,我国《民法典》为赠与合同设定了义务框架,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妥善保管、尊重捐赠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南博的失职与侵权,已可能触发这一法律条款。
从情理与道义看,让一幅承载着被辜负的信任与家族伤痛的画作,继续留在使其蒙受风险并伤害其原主的机构,是否是一种二次伤害?让《江南春》回归庞家,是对一段被破坏的信托关系的正视与补救,是对捐赠人尊严与权益的郑重捍卫,其象征意义远大于物质归属本身。
这并非鼓励索回捐赠,而是强调博物馆必须为其失范行为承担相应的、包括信任丧失在内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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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文物保护不容蛀虫”的论断振聋发聩。南博事件警示我们,“蛀虫”不仅指窃取文物的人,更包括腐蚀制度、啃噬伦理的所有行为。清除具体“蛀虫”后,修补体系漏洞、重建伦理规范、赢回公众信任,是更为艰巨的课题。将《江南春》审慎地归还庞家,可以成为一个强有力的伦理信号与文化姿态:它宣告公益捐赠的神圣性不容玷污,宣告博物馆的权威建立在尽责与敬畏之上,而非理所当然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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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的通报结束了调查,但未竟之事仍有很多。如员工举报徐湖平的相关事项、舆论关注的徐莺和徐湖平之子徐湘江等人的诸多疑问?等等,又问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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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堂由一起荒唐事件带来的“公共课”,其核心教材正是那七步流失记。它告诉我们,文物保护绝不仅是高科技的库房与宏大的建筑,更是每一道流程的严谨执行、每一个岗位的敬畏之心,以及对待每一份文化托付的至诚伦理。
《江南春》最好的归宿,或许正是成为一个永恒的警示标:唯有当制度的铁壁与人心的温度同在,法律的约束与道德的自觉共举,博物馆才能真正成为文明遗产安放身心的家园,而非风波不断的失乐园。其最终落脚点,应在于通过彻底的自省与改革,让此类“国宝流失记”永远封存于历史,而非不断续写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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