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拉尔区法院对海拉尔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运输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作出判决。该案系本地区首例因拒不整改超载违法行为被刑事追责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严惩“屡罚屡犯”型违法主体,彰显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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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回顾
拒不整改的“百吨王”终获刑责
2025年4月23日,姚某某实际控制的某运输公司旗下两辆货车分别装载生活垃圾、砂石至120.1吨、116.8吨,被交管部门查获并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于2025年8月1日至8月12日先后向该企业及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合规建议书》,但姚某某收到相关文书后,未缴纳罚款也未按规定提交整改材料。2025年9月3日,姚某某再次指使司机驾驶车辆装载砂石至127.2吨、130.6吨,车辆因严重超载被二次查获。
02
案件警示
超载≠经济账,而是刑事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重量超过100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雇佣他人驾驶车货总质量达100吨以上严重超载的货车上路行驶,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后,姚某某没有交纳行政罚款,也未开展有效合规工作,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却再次指使司机装载致车货总重量超过100吨进行运输,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姚某某作为某运输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作业罪。
致货运从业者
安全无小事,守法是底线
企业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车辆超载防控机制,杜绝“带病”运营。
驾驶禁令:驾驶员须拒绝执行超载指令,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切莫成为违法工具。
经济理性:超载省下的成本远不及事故损失,合法运输方能行稳致远。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检察机关将持续以“八号检察建议”为抓手,持续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中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运输秩序。
终审:许丽娜
复审:齐楠
初审:孙勇 付卉鑫
编辑:陈诗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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